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装修工敲墙时摔伤,我该负什么责任?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4254  更新时间:2006-12-23 12:10:02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问: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改造一下线路,于是请了一个电工,电工介绍了一个敲墙壁(布电线需要)的张某,张某提出敲墙价格后,我同意了;不料第二天张某敲墙时摔倒了,当时可能没什么事,他叫他的同伴扶他回去,临走时他还叫我家人去关一下门;第三天张某叫了另一个人来完成剩余工作;第四天张某家人通知我张某摔伤住院,需要一大笔钱(估计需要好几万),要我负一定责任。所以我求助大家帮我分析分析,我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好不容易买了套二手房,出这种事,我觉得我太冤了。

我的问题:

1. 我和张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雇工关系?我觉得我们之间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关系,可张某家属说我们是雇工关系,不知谁对?

2. 出于人道主义,我会去关心支援一些,但我究竟该不该负一定责任?

答:我们认为,你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不宜定为雇佣关系。对于张某的受伤,除非你存在过错,否则一般你不应当承担责任。

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是确认你与张某之间口头签订的合同究竟是一般的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两种合同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有差异的。雇佣合同一般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间内,在雇主的监督管理或指令下,雇员为雇主服劳务,雇主按一定标准定期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以供给“劳务本身”为标的,因而,若受雇人已供给劳务,即使未发生雇佣人所期望之结果,雇佣人仍应为报酬之给付。承揽合同一般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工作完成后给付其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以工作的完成或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标的,工作未能完成前,承揽人一般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从本案你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合同属于由张某为你完成敲墙壁的工作,而由你在工作完成后向其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性质,而不属于单纯由张某向你服劳务的雇佣合同性质。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因雇员应是根据雇主的指令或在雇主的监督管理下向雇主提供相应的劳务,则雇主就负有向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进而保障雇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在承揽合同,承揽者向定作人提供的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者自应知道该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产生自我防范的义务,即承揽者自应对工作期间的自身安全负责。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