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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降低诉讼费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258 更新时间:2007-03-31 17:24:3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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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分为10类交纳,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执行案件一律先执行、后收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不收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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