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2007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28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71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4833.35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98.39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2006年度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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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法治时空 点击数5078 更新时间:2007-04-03 16:27:3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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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2006年统计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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