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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法治时空  点击数5016  更新时间:2007-04-03 16:27:3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根据福建省2006年统计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2007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28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71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4833.35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98.39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2006年度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附:

    200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318元,比2005年增加2172元;日平均工资为77.0元,比2005年增加8.7元。
     
     
     
     
     
                            福建省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872/

    采矿业 18087/

    制造业 1593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909/

    建筑业 18976/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98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0817/

    批发和零售业 18694/

    住宿和餐饮业 14255/

    金融业 42359/

    房地产业 2158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20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7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355/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7572/

    教育 2193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07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2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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