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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利用ATM机冒领存款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作者:郭宏鹏 王雄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3945  更新时间:2007-12-11 16:31:2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银行卡上的钱被盗,银行要不要担责?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银行卡被盗取并冒领十二万六千余元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应支付原告廖某云的存款本金88319.63元及相应的利息;储户自己则承担30%的责任。

  2004年3月22日,廖某云在晋江农行青阳分理处办理银行储蓄存折及银行卡,并在账户存入十二万六千余元。不料,吴某成等人在该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管摄像头及高科技读卡器,窃取了廖某云的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去年7月4日至7日,廖某云卡里的126170.9元存款被吴某成等人用复制的卡分24次以转账等方式窃取。

  原告廖某云诉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审查客户取款资料真实性,及时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还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定晋江农行支付他的存款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晋江农行则辩称,银行和储户双方都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银行方面已在ATM机上设置了告示栏,并派人巡逻。相反,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的铁片大而醒目,按常理储户应当能够识别,但因为储户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最终导致银行卡信息被窃取。因此,银行对廖某云的存款丢失不该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的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银行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等,应当对因其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均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负有严格保管和防止泄密的义务。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信息,法院认为,廖某云对密码保管不善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护的义务是造成存款被盗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分子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管摄像头及高科技读卡器,盗取储户密码和信息,然后复制伪卡,并冒领储户存款。可以盖然性地认定,银行方面疏于管理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是另一重要原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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