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农民工高空坠地死亡 雇主房主均不能免责
作者:许波 黄强 寒剑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881  更新时间:2007-12-18 11:47:2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中国法院网讯 2007年10月1日,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涧沟路施工的民工兰纪铁因塔吊上的钢索断裂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2月14日,兰纪铁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雇主刘治银、邓永安赔付兰纪铁的家属李正娥等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3786元;房主李海峰对以上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纪铁的家属原告李正娥等诉称,被告李海峰2005年获准在旬阳县乡企局附近建房七层。2006年李海峰与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小平签订房屋建筑合同,将其房屋交由张小平承建。2007年正月,张小平建至第五层主体时停工离开旬阳,不知去向。2007年3月,李海峰将尚未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治银、邓永安承建。刘治银、邓永安签订房屋承建合同后,雇请原告李正娥的丈夫兰纪铁与王猛等人为其施工。2007年10月1日上午,正在高空拆卸施工所用塔吊的兰纪铁、王猛二人因塔吊上的钢索断裂,从高空坠落摔伤,兰纪铁经抢救无效死亡。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

  房主被告李海峰辩称,原告诉称兰纪铁是在给其建房施工中受伤死亡的,这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房已于2007年9月底全面竣工。2007年10月1日,刘治银为了变卖张小平留下来的塔吊,以抵收张小平欠其工资,遂私自雇请兰纪铁、王猛、李自军三人去拆卸该塔吊。刘治银与其之间虽然签有建房承包合同,但其房屋已全面竣工,刘治银雇佣兰纪铁是为了私人利益,刘治银拆卸塔吊的行为,与建房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工程承包人被告刘治银辩称,事故发生当日是应李海峰的要求雇请兰纪铁等人拆卸塔吊的,拆卸塔吊是为了清理、硬化李海峰楼前的场地,并不是为了变卖塔吊,拆卸塔吊属于从事李海峰建筑工程范围内的工作。

  承包合伙人被告邓永安辩称,其只是在这个工地上务工。9月2号与刘治银在电话中已商定不再到旬阳参与李海峰的建房工程了。此后,未再返回旬阳,也没有再与刘治银联系,工地上发生的事故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旬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兰纪铁接受刘治银的雇请后在拆卸塔吊时致伤死亡,兰纪铁属于从事刘治银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其行为应认定是从事雇佣活动。邓永安与刘治银合伙承建房屋,应与刘治银一起承担雇主责任。邓永安要求退出李海峰的房屋建筑工程,但未征得发包人李海峰的同意,邓永安与刘治银之间关于责任分担或者退出合伙的约定,依法仅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兰纪铁等人拆卸塔吊的行为仍应认定属于从事李海峰房屋建筑工程的活动。李海峰辩称刘治银雇请兰纪铁等人拆卸塔吊仅是刘治银为了自己谋利,拆卸塔吊的行为与其房屋建筑工程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海峰作为建筑工程发包人,对工程承包人刘治银、邓永安从事建筑的从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疏于审查、监督,应与刘治银、邓永安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刘治银、邓永安承担的是雇主无过错责任,李海峰承担的是发包人连带赔偿责任,均非侵权过错责任,故原告索赔精神抚慰金,不能获得支持。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