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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将不被监听?
作者:新闻晨报 记者 赵磊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点击数2328  更新时间:2008-06-01 21:14:59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施行,其中“五大亮点”将使百姓得到更为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昨天,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接受晨报专访时,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表示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将切实保护需要法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明确律师应“为当事人服务”

  新《律师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刘正东表示,这点改变是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强化了律师在诉讼及相关法律服务中面对当事人的地位和原则,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利于当事人享受到准确全面到位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律师的社会使命感和地位。

  “不被监听”保证律师“会见权”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周甚至一个月才被批准,而且次数和内容也受一定限制。”刘正东认为,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可以使当事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尽早得到法律服务,以保障自身权利,还能更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此次还特别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旁人无法听到双方谈话内容。刘正东说,这让“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以便律师在会见环节中尽可能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情况,更好地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拥有“法庭言论豁免权”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刘正东表示,“豁免权”的提出,实际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这也让律师能充分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律师拒绝法律援助将受罚

  法律援助是律师在正常的执行行为外,担当的另一项社会责任,目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如果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刘正东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要履行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对因为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也就意味着将有机会接受法律服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新《律师法》对于公务员兼职律师作出了硬性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对于原来的“人大代表律师”执业则放宽了规定。

  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此次则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刘正东表示,以往对于人大代表律师的规定限制过严,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规定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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