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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 金 涛】一起成功缓刑的案例
作者:胡雄善 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33  更新时间:2008-06-03 23:55:2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案情简介】

     被告人H**因涉嫌受贿九万元,于2007年12月14日经延平区检察院决定逮捕,该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本律师接受被告人H**亲属委托后,在认真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H**的犯罪主体问题、即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问题提出异议,认为H**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接受本律师的建议,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H**提起公诉,辩护人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建议也得到“两院”采纳。2008年6月2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对被告人H**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函)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被告人H**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之后,本律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H**,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鉴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律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H**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H**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延检刑诉[200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H**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期间、即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其行为符合自首的全部要件,《起诉书》也明确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H**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H**......(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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