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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 金 涛】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作者:胡雄善 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339  更新时间:2008-06-04 00:06:11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州**物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   职务:经理 

地址:南平市**路7号*****A区5-6#楼3号店面

电话:158******00,86*****

被告:C**,男,********日出生,汉族,地址:南平市**路7号*****A区沿街3-4号楼23-24号店面(****厂经营部),电话:863****,867****,138******** ,1385*****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归还**路7号****A区沿街3-4号楼23号、24号店面、**街3-4号楼9号、8号、7号、6号店面;

2、判决被告支付2007年12月10日至归还店面之日拖欠的全部租金(*****元/月),支付违约金******元;

3、判决被告交付的保证金*****元原告不予退还;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路7号****A区沿街3-4号楼23号、24号店面、**街3-4号楼9号、8号、7号、6号店面(面积***㎡)出租给被告。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交纳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第六条约定“如一方无意在租赁期满后与对方合作,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但被告却屡屡违约,不但逾期交纳租金,而且长期拖欠租金。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已拖欠了四个多月的租金,拖欠违约金******元。2007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书面通知被告,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届时将收回所租赁的商铺,请被告提前做好撤场准备。2007年10月11日合同期满后,原告又反复多次通知被告,要求其退还所承租的商铺、结清所欠租金、违约金,但被告迄今既不退出商铺,也不缴纳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谨此,诉至贵院,恳切要求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物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2008年4月28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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