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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刘XX受贿案今日一审宣判 |
作者:胡雄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28 更新时间:2008-07-31 23:24:2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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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受被告人刘XX亲属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研究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与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延检刑诉[200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 二、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悔改决心大,悔罪表现好,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三、被告人刘XX已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综上,被告人虽然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清赃款,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刘XX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胡雄善 二○○八年四月七日 (点击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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