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胡雄善 金 涛】蔡XX故意伤害案二审减刑3年
作者:胡雄善.金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16  更新时间:2008-08-15 22:39:4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案情简介]

20071217中午,酒醉后的蔡XX无故打伤孙XX的左眼,致孙XX的左眼球被摘除。200864,延平区人民法院以(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蔡XX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应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

200888,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南刑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蔡XX有期徒刑6年(即二审减刑3年)。

 

 

蔡XX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上诉人蔡XXX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对延平区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  ……

……  ……

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蔡XX量刑明显畸重。

尽管上诉人蔡XX酒后伤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但本案具有偶发性,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小。一审判决片面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实属量刑明显畸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蔡XX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点击进入-查看全文…………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