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12月17日中午,酒醉后的蔡XX无故打伤孙XX的左眼,致孙XX的左眼球被摘除。2008年6月4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以(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蔡XX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律师胡雄善、金 涛应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2008年8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南刑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蔡XX有期徒刑6年(即二审减刑3年)。
附:胡雄善 金 涛《蔡XX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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