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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 金 涛】股东会纪要
作者:胡雄善 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31  更新时间:2009-02-21 16:15:5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煤矿有限公司

股东会纪要

 

 

会议时间:二00九年元月*日

地点:南平**宾馆八楼第*会议室

出席会议股东:陈  *、胡**、陈**、廖**、廖**         

列席人员:(略)

会议内容:

   (一)对《**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未提供单据款金额”中,陈**已提供票据且帐款一致的金额进行确认。

   (二)对《**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中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责任股东及金额进行确认。

    经参会股东研究讨论,一致达成以下决议:

(一)经参会股东一致确认:陈**办理支付部分**煤矿转让款,已将本人应承担的出资金额及经手款项汇至《**煤矿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名下,每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原始凭证经参会股东现场审核、列席人员见证,并由相关银行确认,均真实有效。

(二)经参会股东一致确认:根据陈**提供的银行原始票据,陈**帐款一致的金额为575万元。其中:

序号

姓名

金额(万元)

汇款银行

汇款时间

备注

1

陈**

300

农行

2008.6.10

140

建行

2008.5.5

40

建行

2008.5.5

2

胡**

20

信用社

2008.5.5

原<细则>是90万,现增补20万元。

3

廖**

75

信用社

2008.5.27

详见本纪要第四条

合计

575

该款项(共计575万元)从《**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未提供单据款金额”中予以核销。

(三)《**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中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责任股东为苏**,实际金额42万元,该事实已与苏**电话联系,并回复传真,现场确认。提供银行转帐凭证等相关手续由苏**负责补齐。

(四)2008年5月27日,《**煤矿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委托廖**将75万元股东出资款代转至吴**名下,该事宜廖**已向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做出了详细的说明(附:吴**收条复印件)。该笔款项择日共同核对。

(五)与陈**有关的往来帐目核帐事宜,经本次股东会议已全部核对完毕。

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按手印):

 

 

列席人员(签名及按手印):

 

 

二00九年元月*日

(本纪要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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