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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金涛】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作者:胡雄善.金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239  更新时间:2009-03-23 15:48:4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厦门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XXX大楼,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实事和理由: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我司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81124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福建XX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XX个人持股42%20081027,我司与福建XX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我司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省XXXX水电责任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

长期以来,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杜XX,始终回避申请人,至今无法取得联系;而另一股东福建XXTY投资有限公司也向贵院法官当面表示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财务账册均不知去向,致使申请人无法完全追偿债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我司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XX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依法禁止张XX对福建省XXXX水电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转让和领取股东分红,并由贵院将该股权强制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拖欠我司的债务。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厦门XX建设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

(一)XX与张XX夫妻关系书证(3份)

(二)XX、张XX个人信息:

住所:延平区府后路XX单元XXX

XX身份证号码:35210119551009XXXX

XX手机号码:153050880XX

(三)《还款协议书》

(四)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五)福建省XXXX水电责任有限公司章程

(六)《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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