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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金涛】律师建议被检察机关采纳 |
作者:胡雄善.金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8 更新时间:2009-05-22 17:13:30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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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金涛】律师建议被检察机关采纳
[律师提示] 本律师受理林XX受贿一案后,经过调查研究,向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函,建议:1、《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2至第9起犯罪行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为宜;2、《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1起犯罪事实,建议作不起诉处理;3、《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6起收受LXH4.8万元人民币一节是否构成受贿,建议作进一步审查。
附: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律师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林XX因涉嫌受贿一案,于 1、《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2至第9起犯罪行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为宜; 2、《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1起犯罪事实,建议作不起诉处理; 3、《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6起收受LXH(系林XX的XXX)4.8万元人民币一节是否构成受贿,建议作进一步审查。 以上建议供参考。 律师:胡雄善
附:南平ST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ST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林XX等同志聘任的决定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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