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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金涛】浦城“08.11.16”故意杀人案今天开庭审理
作者:胡雄善.金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26  更新时间:2009-07-08 22:24:27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外因诱发犯意能否从轻处罚?

 

----Y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YXX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辩护人对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200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XX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YXX系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

辩护人在查阅案卷的时候注意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又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几乎未作任何辩解,说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之莫及,悔恨至极。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对被告人YXX酌情予以从轻。

二、被告人YXX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的亲属给予经济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YXX已经明确表示,将浦城县上坑沿126号房屋产权全部划归被害人MXX的亲属,以此作为对被害方的经济赔偿,希望对MXX的亲属有所慰籍,也希望能够得到MXX亲属的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节应当作为对被告人YXX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外因对被告人YXX犯意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诱发作用。

辩护人说所的外因是指YXXMXX二人在车上因上坑沿126号房屋产权发生争执的时候,MXX接到了一名男子五、六个连续的、不间断的、约她去玩的电话,这个外来因素的介入,成了本案的导火索,对被告人YXX犯意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诱发、催化作用。正是这几个电话的强烈刺激,才导致YXX醋意顿生,妒火中烧,瞬间心理失衡,产生情感的突然冲动,进入一种激情犯罪状态,大脑机能几乎完全被激烈的情绪所控制,主观意识仅指向与自己情绪体验相关的事物,理智不同程度地丧失,几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动,也不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这名男子一连串的电话虽属偶然,但却是在危险的时间、危险的地点、打来的危险的电话,正是这个电话,促成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惨剧却发生在这个悲哀的时空交错的链接点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电话对于被害人MXX而言,简直就是催命的电话、要命的电话、致命的电话!如果没有这个电话,这起惨剧就有可能避免。因此,外界诱发因素对被告人犯意形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四、被告人YXX的犯意形成于瞬息之间,具有明显的偶发性、突发性。

偶发性,突发性,是本案的重要特征之一。本案是一起没有预谋、没有准备、被告人事先没有杀人的动机的犯罪。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考虑,是临时起意,是在特定条件下情绪激化,偶然因素引发犯罪,被告人YXX由于一时冲动而酿成了命案,从一个普通人沦为了罪犯。但是,庭审已经查明,被告人YXX属于偶发性杀人而不是谋杀。由于偶发性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低于事先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所以也是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予以考虑。

五、本案系婚外情所致,被害人本身亦有一定过错。

由于被告人YXXMXX之间的婚外情、婚外性关系,影响了YXX妻子YWC正常的婚姻家庭,YWC还产生了自杀的念头(见侦查卷第二卷P45--49),YWC曾向MXX所在学校领导写信,要求校方协助解决,MXX200853还向YWC写了保证书,明确表示“我从今往后再不和YXX有任何联系。”(见侦查卷第二卷P121--123)但事实上二人却仍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案发。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YXX平时与MXX关系密切的程度、在经济上“关照”的程度亦非同一般,但被害人MXX却提出了过高的、非分的要求。因此,从犯罪的原因分析,受害人本身确有一定过错。鉴于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婚外性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还是有所区别的。故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作为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然,无论MXX的过错有多大,都不至于到了需要付出生命代价的程度。正是基于此,辩护人在建议法庭量刑时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的同时,还是深深地祈祷被害人MXX女士安息,同时希望被害人的亲属节哀!

综上所述,被告人YXX系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并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亲属给予经济赔偿;外因对被告人YXX犯意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诱发作用;被告人YXX的犯意形成于瞬间,具有明显的偶发性、突发性;本案系婚外情所致,被害人本身亦有一定过错。《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基于以上实事和理由,辩护人恳切建议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YXX一个悔罪、赎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YXX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当代文明司法的人性关怀。

                                           辩护人:胡雄善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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