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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L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
作者:胡雄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68 更新时间:2010-12-21 21:52:0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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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L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L某某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基本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被告人L某某向W某某、T某某购买、贩卖氯胺酮(K粉)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某贩卖氯胺酮 关于这一点,本辩护人的意见与W某某、T某某的辩护人汪其生、金涛律师的观点完全一致,但,补充几点: 1、L某某向W某某、T某某购买的所谓7公斤氯胺酮,来源不清,去向不明。 购买 2、所谓7公斤K粉的毒资,各被告人始终说不清,道不明。 关于付款方式,L某某 3、各被告人、相关证人对此节的供述、证言,供供矛盾、证证矛盾、供证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L某某 4、重要犯罪嫌疑人“元奇”、证人“小月”身份不明,去向不明,且与本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认定被告人W某某、T某某向L某某出售 辩护人以为,个案的公正是国家法律制度正确实施的基础,也是立法的本意和指导思想,谨此,恳请法官在对L某某购买 二、关于本案实体上、程序上存在的重大瑕疵,同意W某某、T某某的辩护人汪其生、金涛律师的意见。 比如,关于涉案K粉的扣押、鉴定程序问题,毒品的定性、定量鉴定问题,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均存在重大瑕疵,形不成证据锁链。基于汪其生、金涛律师已经就此发表了详细的意见,本律师表示赞同,不再赘述。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刘勇、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还专门列出一个自然段,指控“被告人L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刘勇、 四、被告人L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酌情予以从轻。 被告人L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时,均能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并表明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又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L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被告人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之莫极,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鉴于被告人L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也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并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公诉机关的这一量刑建议予以充分采纳。 五、被告人L某某购买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L某某于 六、被告人L某某犯罪时年龄较轻,不谙世事,实属不慎失足。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主要是解决不同年龄的自然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但同时也包含了对年龄较轻、涉世不深的青少年犯罪人员从宽处罚的精神。处在这种年龄段的年轻人,虽然有不同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毕竟年轻,步入成年期的时间较短,思想及世界观还没有完全成熟,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和自控的意志能力不全面,即使是实施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往往和年长的成年人相比具有比较大的差距,如果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将对这类青年犯罪人员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而,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的目的,采取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以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刑事司法人性关怀的一面,给涉世不深、不谙世事、不慎失足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正是基于这一点,辩护人再次恳切要求法庭对被告人L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某贩卖氯胺酮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胡雄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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