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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八大亮点
作者:记者庄永廉 郑赫南 …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4050  更新时间:2011-02-26 00:03:30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昨天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其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亮点一: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取消

  草案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这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李适时表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亮点二:死缓犯减刑严格受限

  草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李适时表示,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亮点四: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有助浪子回头,应当入法。”这是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草案采纳了代表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即增加了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

  “也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李适时说,根据代表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亮点五:恶意欠薪、醉驾、飙车等首次入罪

  每年都有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见诸报端,为了更有力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和飙车被称为“马路杀手”,人们深恶痛绝。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追踪报道的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有了回应。草案首次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直接针对此类行为的罪名,检察机关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现在,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亮点六:为强迫劳动者运送人员的行为入罪

  前些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让人记忆犹新,为打击这类恶劣行为,草案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最高刑期,将原来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七年。

  那些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将难逃法网,草案将其规定为犯罪,同时明确,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亮点七:两类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草案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

  对前者,草案删去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对后者,草案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违反国家规定,或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草案将该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并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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