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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485  更新时间:2011-05-16 12:04:4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31日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
    拟上市公司应该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目前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拟上市公司首先要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通常所谓的改制。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这样做有一个前提,即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按照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则被视为新设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运营三年才能申请上市。
    二、 关于盈利情况的条件
    考虑到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时间较短,刚设立时经营状况往往并不突出,但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了两套盈利标准。第一套标准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时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无论哪一套标准,都远低于中小板三年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标准。虽然从字面规定看,拟上市公司符合上述任何一套标准就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但是,这两套标准只是最低标准。第一批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盈利情况远远高于这两套标准,甚至比部分申请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盈利情况更佳。此外,从申请上市的全部条件看,盈利情况只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上市的条件,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条件。
    在净资产方面,拟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目前发行实践,在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结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在发行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250万元。
    三、 关于股东出资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就要求拟上市公司在设立及历次增资时,股东均应及时足额出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情形,更不得存在股东用公司资产出资的情形。
    四、 关于业务的要求
    鉴于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创业板管理办法》要求拟上市公司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五、 关于经营和管理稳定性的要求
    《创业板管理办法》要求拟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中小板发行审核的实践,如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在审核过程中将会被重点关注,有可能导致被认定为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此外,关键岗位的人员变化亦很有可能导致被认定为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六、 关于持续盈利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 关于税收方面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拟上市公司在纳税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尽管这些可能经过当地政府的同意或默许,但如不依法规范和清理,有可能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
     八、关于潜在法律风险的要求
    《创业板管理办法》要求拟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担保事项,拟上市公司接受其他公司的担保通常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但如果对外提供的担保较多,则有可能构成障碍,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九、关于股权结构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就要求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和规范。
     十、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等5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前述独立性是指,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关于同业竞争,是严格禁止的,以避免利益冲突;关于关联交易,允许存在,但应当具有必要性、价格公允、依法履行审议程序,且不得影响独立性。
    十一、关于治理结构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办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十二、关于会计工作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应当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三、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十四、关于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拟上市公司应当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十五、关于章程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一般的公司不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但是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拟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并不得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实践中,各中介机构进场后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帮助其了解相关法规,知悉其法定义务及责任。
    此外,从任职资格的角度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七、关于守法性的要求
    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审核实践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对行政处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对照主板的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八、关于募集资金的要求
   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拟上市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企业也是如此。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往往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问题在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帮助下,通常都会得到妥善解决,从而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发行股票并上市不仅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同时也是各中介结构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发行审核实践对企业各个方面进行诊断和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各中介机构的辅导和帮助下,企业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各种隐患和潜在纠纷、风险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企业的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将得到极大提升,从而为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就此而言,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收获的远不止从资本市场融入的几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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