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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难意味着什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1806  更新时间:2005-01-15 14:34:52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刑辩难意味着什么

 

  请看一组发人深省的数字:一、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代理。

  二、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80%)又最终宣判无罪”。

  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飚升,一些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

  我作为律师,看到这组数字后,一直被一个问题折磨着:刑辩难,难在哪里,且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认为,刑辩难,难在内无效果,外无保障。

  内无效果,即我国的律师辩护效果差或者没有效果。依夏勇先生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的界定及其调查的结果,将刑辩效果差以控、辩双方的视角界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公诉机关的人员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往往只是就证据中的某些枝节问题纠缠不清,而不顾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这使辩护效果很差。还有的辩护律师只是就被告人以前的一贯良好表现、现时的认罪服法的态度等非法定因素,请求法庭据此从轻或减轻处罚,简单或草草辩护了事。他们又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就事实和法律问题上对公诉根据和理由进行辩护,一般都无所作为。甚至认为被告人聘请律师实属多此一举,对法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可能有什么影响。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则认为,辩护意见很少为法庭所重视,这是其辩护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通常反映在五个方面:

  (1)法庭一般在开庭前即已对案件形成固定的看法。有时,甚至尚未开庭,判决书也已拟好。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即使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疑问,对适用法律提出了异议,对已经形成的法庭意见,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2)对律师提出的控方违法证据,法庭不予查证,还由于律师不能在形成违法证据的侦查阶段介入其中,对此无证据证实,导致辩护律师在法庭提出的意见变得毫无意义。

  (3)当辩护律师掌握了某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要求法庭调取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法庭对其请求很少予以理会,致使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难以充分体现。

  (4)对有疑点的证据要求律师提出相反的证据。况且,律师取证手段及权威性上,以及在准备辩护的时间上较之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困难要大得多。

  (5)法院在判决书中反映的往往不是全部辩护意见及理由,而只是叙述其中某一部分并对此断章取义的分析。基于以上原因,辩护律师认为,其辩护效果不佳是必然的。

  至于外无保障,本文开头援引的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绝大部分(80%)又最终宣判无罪”的数字已经说明了一切。问题在于,我们忽略了律师刑辩难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恶果,只看到了“前因”,即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成为摆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也看到了风险四伏的律师执业环境和刑辩效果差,但是,真正让我们的刑辩律师彷徨无助的根源还不是我们已经探讨的这些。

  对律师界来说,刑辩难意味着在刑辩难的坚壁目前,它成了我国刑辩律师的“分水岭”:要么不畏艰难,百折不悔,秉持律师追寻人间正义的德操,可歌可泣;要么“随大流”,就事论事,“把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走完程序,难顾结果;要么在法庭上充当一个“唱戏的”,法庭下扮演自谑的“皮条客”,与极个别道德败坏的法官狼狈为奸,算计当事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说到底,刑辩难的出路事实上就是整个中国法律制度的出路。律师在给自己争取权利吗?不。决不是!赋予律师以真正的辩护权,就是赋予每一个人以真正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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