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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死刑”告诉了我们什么? |
作者:清源论法 文章来源:法治时评 点击数2977 更新时间:2011-08-24 23:16:02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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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昌奎被改判死刑,有网友拍手称快,因为满足了民众朴素的正义需求,也有网友感叹舆论杀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因为个案虽然实现了公平判决,但是整个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却受到了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
事实上,从一开始,云南高院的就选错了路径,他们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选错了一个错误的案件,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说他们选错了一个时间,就是因为“药家鑫案”刚刚被执行死刑,因药家鑫案而引发的公众热议还没有消退,民众很容易将这个案件与药家鑫案件进行对比,而这个案件的总体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药家鑫案”严重,公众一旦发现判决有差异,马上就会做出激烈的反应。说他们选错了一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在是否判处死刑上是没有多大的争议的,云南高院如果选择其他那些比较典型的因为“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杀人案,最后不判处死刑,那么,也不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弹,甚至还会支持云南高院的判决。说他们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那是因为云南高院有点机械理解最高院的会议纪要,而且,云南高院在田成有等一些带有学者理想气息法官的主导下,太急于走在废除死刑的前头,不客气地说,云南高院太爱出风头了,并想以此引导死刑的限制和废除,虽然总体的方向是对的,当就是因为上述诸多错误的因素,引起公众的非议也在所难免。
上周末,我在福州参加福建省第七届律师论坛,与一些律师探讨这个案件,我就预料到云南高院之所以要再审的原因了,他们就是在民意的强大压力下,想将这个案件又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昨天的再审改判死刑是没有超出大家的预测。
我虽然是一个死刑严格限制论者,但只要中国刑法还保留着死刑,就应该严格依法适用。在敌人刑法中,杨昌奎就是一个极其敌视法律规范的人,而是持续性地、根本性地偏离了社会规范,既有强奸,又有杀人,还摔死了一位无辜的三岁小孩,他这是在挑战人类的伦理底线,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已经失去了意义。
前一段时间,北大老师车浩博士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接受了董倩的专访,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评论,由于他在电视上表达了对云南高院原来改判的尊重而引来了诸多网友的不理解和谩骂,我和他也通过短信探讨了这个案件,他后来给我发来了一篇《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发表在《法学》2011年第8期)的学术论文,在文中的脚注中,他提到,他支持的是法院的独立审判,但从专业角度,我并不完全赞同云南高院的改判,只是基于对司法独立的尊重,不想通过央视这样的平台对法官造成压力,也不想在电视上哗众取宠,所以采取了一种有节制的、委婉的表达方式而已。
这篇文章从专业的角度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刑法教义学的分析,提出“邻里纠纷”不是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是以熟人社会为情理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目的、以直接关联性为教义学特征的法律概念,并明确提出李昌奎案不宜完全适用“邻里纠纷”,理由是杨昌奎不是那些邻里纠纷的当事人,尤其是对于摔死一个无辜的三岁小孩而言,更不是事出有因了,没有法律上可以宽恕的理由,而是一种残忍故意杀人行为。
其中,“手段残忍”是一个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基准的规范性概念,其重点不仅针对具体的被害人,而且是对善良风俗的严重违反和对人类恻隐心的极端挑战。因此,李昌奎案应该认定“手段残忍”。
而且由于李昌奎本人也有自首情节,这样,法官就必须在个案中具体考察手段残忍程度等各种情节,在判决书中明确地做出选择并说明理由。这本来是一个考验和展现司法者专业智慧的最好试题,可惜的是,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连答错的勇气都没有,而是采用一种鸵鸟式的方法,完全回避手段是否残忍的认定,只在判决书上留下单一的从轻情节,这不仅在专业表现上令人遗憾,而且是一个可能引起再审的“法律适用错误”。基于上述分析,他最后认为,判处李死刑在法理上是充足的,云南高院昨天的改判也证明了他分析的正确。
我完全赞同车浩博士的分析,如果云南高院从一开始能够按照这样的法理逻辑进行审理并作出死刑判决,也不会让云南高院自己陷入这样一种人神共愤的境地,也不会导致今天又再审改判而落下了“民意审判”的骂名。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虽然昨天的改判能够保证个案的公平和公正,能够平息民愤,但又导致了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就是司法的不独立和没有权威性,而这对法治的破坏也许比对杨改判死刑的后果更为严重,对我国法治的影响也更为深远。
当然,我猜测,昨天云南高院之所以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估计也有请示最高法院,并且得到了最高法院内部的指示和支持,可以预见,最高法院最终也会核准死刑。但是,与其如此,云南高院当初为什么就维持原判,然后直接报最高法院核准,最后是否核准就看最高法院了,这样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个烫手的芋头丢给最高法院,让最高法院自己做选择了。毕竟主导限制死刑的任务主要还是应该由最高法院来,最高院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看来,云南高院当初是错误了估计了我国的国情,错误地估计了民众的反应,他一开始可能以为,《刑法修正案(八)》都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严格限制或者不适用死刑应该是民意的主流,当没有想到,立法上废除死刑并不能引导民众对死刑的认识,尤其在这样一个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中,民众仍然是希望判处死刑。
总之,云南高院已经为自己“爱出限制死刑的风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同时,我们也要为云南高院的这种勇气表达我们的敬意,这种勇气包括为限制死刑适用而做出的表率,还包括昨天他能够抛开面子,敢于纠错的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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