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某某收受贿赂48.1万元,于2011年9月17日被延平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当月27被逮捕。胡雄善、金涛律师接受其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出庭为其辩护。认为N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2011年3月21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以[2011]延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N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