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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平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作者:胡雄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380  更新时间:2012-05-22 23:00:40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钱卫平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对本案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2012]14号《起诉书》关于被告人钱卫平指使邹国辉等人殴打邓护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钱卫平从来不认识邓护平,且与邓护平素无恩怨,不存在指使他人殴打邓护平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卫平与受害人邓护平因私事结仇,钱卫平伺机寻找邓护平实施报复”与事实不符。

1、钱卫平根本不认识邓护平,更谈不上与邓护平因私事结仇的问题。

钱卫平2012.2.9.15:55《讯问笔录》“我从来不认识邓护平,也从没见过他,没听说过他,直到案发后邹国辉告诉我邓护平被他捅了,我才知道有邓护平这个人。”(检查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钱卫平会认识邓护平,法庭没有针对钱卫平是否认识邓护平进行调查,也没有查明钱卫平会与邓护平之间因何事结仇,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钱卫平与邓护平因私事结仇的证据。

2、邓护平因其参与殴打李忠厚的弟弟李忠国的原因,而遭到报复的可能性得不到合理排除。

余锦飞(是邓护平的好朋友)2007.4.30.11:14《询问笔录》“在案发前的几个月……小胖当时穿个牛仔服在我家门口的马路上逛,可能是把‘阿告’(即李忠厚)的弟弟(李忠国)碰了一下,他弟弟当时和许多人在一起,他们就打了小胖,我和邓护平就上去帮,把他们打跑掉。过了十几天,我们听社会上的人传,‘阿告’他们要来打我们,于是我们决定和‘阿告’他们谈……双方谈不拢……当时‘阿告’说其他人都可以算了,但一定要打邓护平……”“因为邓护平打他弟弟打得最多。”(侦查2P29-31

袁祖仁(李忠厚的朋友)2011.10.11.10:17《询问笔录》“我当时不知道‘豆腐皮’为什么砍我,后来我被砍完以后我听到有人说‘豆腐皮’不是要砍我的,本来是找‘阿告’,要砍‘阿告’的。”(侦查2P42

李忠厚(即‘阿告’,袁祖仁的朋友)2011.10.11.16:13《询问笔录》“当时好像是‘豆腐皮’要拿我弟弟的银项链,我弟弟不肯,‘豆腐皮’就把我弟弟打了,然后还把项链抢走了。”(侦查2P48)“当时是‘钱老四’帮我跟对方谈的,他们就说这个事情要么就这么算了,我说‘不行,哪有把人打了就这么算了的事’,他们看我们说不行,就走了。”问“那后来为何袁祖仁会被砍?”答“……应该是他们跟我们谈我弟弟的事情谈不拢,我们不同意,他们就要砍我们。”(侦查2P49

钱忠平2011.10.12.14:35《询问笔录》“……邹国辉和袁祖仁是小学同学,经常会在一起。” “我听说是因为‘阿告’弟弟跟‘豆腐皮’之间有矛盾的事情,后来‘豆腐皮’来找‘阿告’,要砍‘阿告’,当时可能是袁祖仁跟‘阿告’在一起,所以‘豆腐皮’就把袁祖仁给砍了。”(侦查2P54) “我觉得应该是邹国辉帮袁祖仁出头,那个年代这样的事情很正常的,社会乱得很,经常都是打来打去的。”(侦查2P55

刘德贵2011.9.19.13:49《讯问笔录》“是邹国辉跟我们说‘豆腐皮’原来把他的一个朋友(袁祖仁)打伤了,还打得很严重,叫我们去打回来,我们就跟邹国辉去了。”(侦查3P53

钱卫平2012.2.9.15:55《讯问笔录》“案发次日我有问邹国辉,为何要砍邓护平,他说怀疑邓护平有打他的一个朋友袁祖仁,还说带几个小鬼练练胆。”(检查卷)

可见,邓护平被打不排除是因为‘阿告’(袁祖仁的朋友)的弟弟被打所引起,与钱卫平无关。

3、钱卫平不存在殴打邓护平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首要条件,也是犯罪的起因,在本案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证据证明,邓护平被打是因为他打了李忠国李忠厚提出一定要打邓护平→双方打斗中袁祖仁的手被砍邹国辉为袁祖仁出气、并带几个小鬼练练胆邹国辉带刘德贵、徐贵生等人去殴打邓护平,以致造成邓护平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人意欲强调的是,钱卫平因什么私事、与邓护平结了什么仇?公诉机关既没有明确的认定,也没有对此进行举证。故钱卫平根本不存在对邓护平实施报复的动机和目的。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卫平指使邹国辉、刘德贵、徐贵生等人去殴打邓护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1、被告人钱卫平是否指使邹国辉等人去殴打邓护平是本案的重要情节,但侦查机关迄今没有查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表明,只有邹国辉声称钱卫平当面指使他们去殴打邓护平,而刘德贵、徐贵生都说没有听见。此节决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细枝末节,而是关键情节、重要情节,刘德贵、徐贵生是不可能忘记的。我们先看看他们各自的供述:

邹国辉2011.9.16.8:28《讯问笔录》“那天傍晚 ‘钱老五’因为我刚放出来就请我吃饭,当时‘波鼻’( 徐贵生)、‘留波仔’( 刘德贵)、‘塞弟仔’他们也一起吃,我们吃完饭后,‘钱老五’就带我和‘波鼻’、‘留波仔’、‘塞弟仔’几个人去武夷山市西门头仓库附近向一个欠‘钱老二’钱的人要债……我们几个刚走到武夷山市交通局对面转弯角烟草公司烟店门口,‘钱老五’就停下来跟我和‘波鼻’、‘留波仔’、‘塞弟仔’几个人说,‘豆腐皮’在前面的烟店里面。他还说‘豆腐皮’前段时间还拿刀去砍我的哥哥‘钱老四’,还把袁祖仁的手筋砍断了,你们几个去把‘豆腐皮’抓来打。”(侦查3P28)邹国辉的供述意在说明:钱卫平是在武夷山市烟草公司烟店门口,当着所有人的面指使邹国辉、刘德贵、徐贵生、‘塞弟仔’等人去殴打邓护平。但是,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与邹国辉完全不同:

刘德贵2011.12.9.15:34《讯问笔录》“……走到西门头批发市场路口的时候,‘钱老五’就叫邹国辉跟他回去一起去睡觉,他们就先走了,我们几个就准备回仓库,走了几步以后,邹国辉又回头来把我和‘旺老’、岚谷的‘胖子’叫住,跟我们说‘豆腐皮’在对面批发部的一个小店里,还说‘豆腐皮’原来把袁祖仁打伤了,叫我们去把他打回来,我们就跟他去了……”(侦查3P74-75

徐贵生2011.9.29.10:43《讯问笔录》“当天因为原来跟‘钱老四’的‘阿祥’的脚被蒋继平的人砍伤了,‘钱老五’就带人去找蒋继平谈判带了谁去我现在也记不起来了,我和另外几个人就在西门头批发市场‘钱老四’的仓库等,后来他们回来说蒋继平没找到。我们就在仓库门口玩,‘钱老五’就叫邹国辉过去,然后跟邹国辉讲了几句以后,邹国辉就叫我、‘刘波仔’、张顶旺拿刀跟他出去打架,说是去打一个叫‘豆腐皮’的……”(侦查3P82

按照邹国辉的供述,钱卫平是当着刘德贵、徐贵生、‘塞弟仔’三人的面,指使他们去殴打邓护平的。但是,刘德贵、徐贵生的供述不但没有证明钱卫平有当面指使他们去殴打邓护平,也没有证明钱卫平在其他地点、以其他方式指使他们去殴打邓护平,而且,还当庭确认没有听到钱卫平有当面指使他们去殴打邓护平。张顶旺的证言与刘德贵、徐贵生的供述也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因此,邹国辉的供述与刘德贵、徐贵生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成了一面之词。在这种情况下,邹国辉与钱卫平关于钱卫平是否指使邹国辉等人殴打邓护平的供述,成了“一比一”证据,加上公诉机关提交的大都属于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在钱卫平是否指使他人殴打邓护平的重要情节方面,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切不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草率定案。

2、被告人邹国辉在殴打邓护平之后,打电话告知钱卫平的可能性得不到合理排除。

钱卫平2011.10.7.10:26《讯问笔录》“就是邹国辉他们打完架的时候有给我打了个电话给我,还有就是后来邹国辉他们跑路的时候我有给他们个电话叫他们去找我的朋友的事情。”问“邹国辉给你打电话是怎么回事?”答“就是那天晚上我在家里,邹国辉打了个电话到我家里给我,说‘我刚才在西门头跟人打架了。’我就说‘你们打架跟我讲个。’邹国辉就说‘我就想问下你也没有在家里。’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侦查3P15

钱卫平2011.10.21.15:02《讯问笔录》“他们具体打架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没有在场。我是后来他们打完架来我家的时候我才知道他们在西门头跟‘豆腐皮’打架。不过邹国辉他们打完架的时候有给我打了个电话给我……”(侦查3P18-19

钱卫平2011.12.16.9:53《讯问笔录》“邹国辉他们还没到我家之前,邹国辉有打了个电话给我说,他们在西门头打架了,问我在家没有,后来邹国辉他们到我家的时候,我就问他们晚上跟谁打架,邹国辉就跟我说他们在西门头跟一个叫‘豆腐皮’的人打架,因为当年那个社会打架是很平常的事,我也没有多问……”(侦查3P22

关于殴打邓护平之后打电话告知钱卫平一节,虽然邹国辉予以否定,钱卫平予以肯定,但毕竟是“一对一”的证据,我们有理由认为:邹国辉等人在殴打邓护平之后,邹国辉打电话告知钱卫平的可能性仍然得不到合理排除。

3、雷坚亮的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不能佐证钱卫平指使他人殴打邓护平的事实。

雷坚亮2007.4.24.21:05《询问笔录》“当时大约8:30,钱老五带着邹国辉及两个小鬼从店门口经过……大约过了15分钟左右,邹国辉和另两个人(从门口经过的),除了老五,到柜台前买烟,他们一到柜台前,先说拿包福建烟,掏了钱就站在柜台前,李健转身去拿烟,当李健拿出烟时,邹国辉对邓护平说,‘邓护平,你今天跑不掉了’……当时李健的父亲在隔壁店里玩,他听到声音后跑过来,我向他借了15001700元记不清了,我和李健将邓护平送到市立医院抢救……”(侦查2P11-12

李健2007.4.28.11:48《询问笔录》问“在邓护平被砍伤这件事之前,有什么人经过店门口和你们里面的人打招呼?”答“好像是没有。”(侦查2P21

李衍华2007.4.25.10:31《询问笔录》“我当时是没有在场的,但是在第二天上午的时候,我儿子李健和我说起这件事情,我才知道事情的大概原委……”问“根据有关证据反映,曾有人向你借钱,用于给被砍的人抢救费,是吗?”答“我没有借钱给什么人。”(侦查2P25-26

4、钱卫平在武夷山看守所企图串供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佐证其指使他人殴打邓护平的事实。

曾靖南(钱卫平同号房)2012.3.6. 15:27《询问笔录》钱卫平“跟我们聊天的时候有跟我们说,他还有三四个同案也关在看守所,我只知道其中有一个叫邹国辉,当时钱卫平有叫我跟我表哥孙海平说帮忙照顾一下,其他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问“当时钱卫平是如何交代让你照顾邹国辉的?”答“他就是跟我说让我表哥孙海平说,让他平时关照一下邹国辉,如果没钱用或者没烟抽了就是挂到钱卫平的账上,他会买给邹国辉。”“……在我快开庭审判的时候,钱卫平就跟我说,让我出去开庭的时候跟我表哥孙海平说下,带句话给邹国辉,意思是‘让邹国辉把他们的事情能说的说清楚来,他家里的事情他会帮忙照顾的。’”(补充侦查卷)

孙海平(邹国辉同号房)2012.3.1. 16:09《询问笔录》“我和我表弟曾靖南因为故意伤害被抓了,他当时是在7号,后来我们一起去开庭的时候,我表弟曾靖南跟我说,他同号房有个叫‘钱老五’跟他说,叫我表弟跟我说,给邹国辉带个话下,就是说邹国辉能不能把事情都认掉,然后‘钱老五’会给他点钱,家里人也会安排。”(补充侦查卷)

到了邹国辉那里就变成了‘钱老五’叫他把事情扛下来。

从最初的让邹国辉把他们把事情能说的说清楚→演变成叫邹国辉能不能把事情都认掉→最终变成了叫邹国辉把事情扛下来,这完全是一个新版典故“三人市虎”,不能佐证钱卫平的犯罪事实。

5、被告人邹国辉为了逃脱罪责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嫁祸于钱卫平的可能性得不到合理排除。

钱卫平2012.2.9.15:55《讯问笔录》问“你和邹国辉等人有没个人恩怨?”答“没有,但邹国辉有可能因为想减轻罪责故意陷害我……”(检查卷)

钱卫平2012.2.9.15:55《讯问笔录》问“你哥哥钱忠平和邓护平有无恩怨?”答“没有,我是被冤枉的。”(检查卷)

邹国辉2012.2.10.9:00《讯问笔录》“钱卫平关在武夷山看守所的时候,还有叫我同号房的人给我传话,叫我把事情扛下来,我和公安机关反映了。”(检查卷)这一方面是邹国辉的一面之词,另一方面更说明邹国辉嫁祸于钱卫平的可能性得不到合理排除。

另外,本案发生在十八年前,邹国辉、刘德贵、徐贵生、张顶旺等人为了逃避罪责,相互进行串供、嫁祸陷害于钱卫平的可能性不能得到合理排除。

三、本案被告人的大量供述和证人证言属于主观臆断和猜测,部分被告人的供述不排除诱供的可能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范桂飞2007.4.25.15:20《询问笔录》“我在事后听说这件事,可能是钱老四、钱老五带的小鬼他们干的。”(侦查2P23

刘德贵2011.12.9.15:34《讯问笔录》 “……我想应该是‘钱老五’叫邹国辉叫我们去打‘豆腐皮’的……”(侦查3P78)法庭调查阶段,刘德贵在回答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讯问时明确表示,是侦查人员叫他这样说的。

徐贵生2011.10.11.14:45《讯问笔录》“我当时不知道,后来听说是因为‘豆腐皮’把袁祖仁的手砍残废掉了,是说‘豆腐皮’本来是砍‘钱老四’的,是袁祖仁用手帮‘钱老四’挡了一刀……所以应该是‘钱老五’叫邹国辉带我们去把‘豆腐皮’打回来。”(侦查3P94-98

徐贵生2012.2.10.15:00《讯问笔录》“……我推测应该当天是钱卫平把邹国辉叫过去,叫他带我们几个去打等护平。”(检查卷)

这些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大量使用了“听说”、“可能是”、“应该是”、“听说是”、“我推测”之类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用语。要知道这是一起命案、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如果将这样极不确定的言词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话,那是十分危险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类言词证据不予采信。

四、在被告人钱卫平是否指使他人殴打邓护平的重要事实的认定上公诉机关完全依靠言词证据,这是本案证据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言词证据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从而天然地产生可变性、易变性的致命弱点。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失去其真实性,如本案中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人、相关证人,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品质、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都可能导致他们作出虚假的陈述。本案四位被告人当中,除钱卫平之外,其他三人都有前科,其供述的真实性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辩护人意欲强调的是,本案中公诉机关完全是依靠言词证据,用以证明钱卫平指使邹国辉、刘德贵、徐贵生等人去殴打邓护平的事实,令人不安的是这些言词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许多重大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而公诉机关却用来指控犯罪。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予以充分注意。

基于上述事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卫平不存在与邓护平因私事结仇的事实,更没有伺机寻找邓护平实施报复的动机,《起诉书》关于钱卫平指使邹国辉、刘德贵、徐贵生等人去殴打邓护平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谨此,请求法庭严格把关,查明事实,依法对被告人钱卫平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胡雄善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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