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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学校有责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678  更新时间:2005-01-17 08:56:40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学生自杀学校有责吗?

 

  历时一年之久的因学生自杀引起的家长状告学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最近终于划上了句号。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学生的自杀与学校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免责。学生曾某于93 9月保送入吉安县立中学读高中,自高一至高三期间一直分在班主任李某班上学习。该生性格内向,考试成绩历次在学校排名尚好,但有退步趋势。平时除有极少缺课、缺考现象外,纪律观念较强。19951126日,曾某回家取生活费,次日因搭乘车船误点,未赶到学校参加早读。李老师发现曾某未请假即回家,当晚就向学校领导作了汇报,27日对曾某的违纪行为作了严肃批评,并要曾请家长来校。曾某受批评后离开教室,但并未回家。28日上午,李老师路遇曾时,告诉曾已通知其姐来校,曾本人可不必回家请父母来。1130日,学校接到曾某自杀消息,在公安人员及师生共同参与下,对曾的物品进行搜查后,发现一份遗书,内容如下:“爸爸妈妈,儿就要与你们永别了,儿心中万念俱灰,唯求以死来解脱。这个可恶的人间,既然不能毁灭,就只好逃避了。您们含辛茹苦把我养这么大本希望我能出息,儿对不起您们了。李老师从高一以来对我都很好,我没有听他的旗号。95.11. 29,小慧。” 经查,“小慧”是曾某小名,文检鉴定遗书是曾某亲笔书写。事情发生后,曾某之父提起诉讼,状告吉安县立中学和班主任李某,要求支付死亡补偿费。

  原审吉安县人民法院认定,曾某之死与学校和班主任两被告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提出曾某之死系班主任责任和学校疏于管理所致,没有证据证实要求被告补偿1.68万元,于法于理不合,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曾传达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吉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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