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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告状诉讼主体须适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2962  更新时间:2005-01-17 13:50:2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打官司告状诉讼主体须适格

打官司告状诉讼主体须适格,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认真把好每一道关,不该立案就不立,以免浪费司法资源,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体现公正和效率的司法原则,切实把党和国家严格按法律办事的要求落到实处。

据法制日报报道199878日,辽宁男子孙焕忠以中卫大连生物药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卫”)的名义,与吉林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签订了一份药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在200073日,“正和”向孙焕忠发出电传,通知解除代理。理由是,“中卫”不按照约定回款,不按量销售,构成违约。一年后,双方形成了一份都认可的对账单。20011019日,孙焕忠以“中卫”公司名义,一纸诉状将“正和”告上法庭,理由是,“正和”单方解除协议违约。在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诉讼过程中,经过一审、再审和终审,“中卫”一路胜诉。另据了解,在2001710日,“中卫”公司变更为“大连康特尔生物药业发展公司”,进行了重新注册,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改为“股份合作制”,完全改变了企业性质。这个时候,“中卫”公司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孙焕忠就是以这个不存在的公司为诉讼主体来打官司的,他在起诉书上盖章时用的是“中卫”的公章。

    打官司告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时首先要核查的内容。对起诉者来说,如果告状的理由不成立,起诉被驳回,为此耗费了时间和精力,同时也给司法机关造成工作负担。对于法院来讲,如果审查不严,本来诉讼主体不适格却立了案,那结果会是什么呢?也许本来就不怎么严重的矛盾,这样一来就会更加激化了。因为,这样的案子无论怎么判也不会公平,必然导致诉讼一方的强烈不满。

    在上述案例中,“中卫”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是立案时就该查明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佟强对此案例分析认为,本案中,“中卫”的性质是国有性质,而康特尔公司是个人股份制民营企业,经重新申请登记设立,执照注册号也已经改变。因此,中卫和康特尔不是简单的更名,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家单位,随着康特尔的成立,“中卫”自然注销,不存在了。这以后,“中卫”就不具备主体资格。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不成官司的官司,一连三场打下来,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诉讼一方造成伤害。本来是要解决矛盾,却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使矛盾激化了。目前,“正和”公司正提出申诉,要求终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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