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扮“囚犯” |
|
|
查冤案说明什么 有家报纸报道说,某市的一位市委副书记在听到群众关于一个农民因得罪权势而被诬陷关入看守所的反映后,曾扮成一个“囚徒”打入看守所,亲自向那位被押农民详细了解有关情况,确认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案件。于是,在他的过问下,这位无辜的农民很快被释放,违法的执法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对这位市委副书记的正义感可大加赞赏。他为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公正,尽了一个“父母官”的责任。他千方百计,甚至扮作“囚徒”下到看守所,与被押受冤的农民同居一室,从而掌握了第一手材料,最后使这起冤案得以纠正。如果没有这位副书记的这一举动,或许这位受冤农民还要被多押一段时间,或许这位农民还要被处刑罚,因为有了这位副书记才没有酿成大错。这不能不说是他的一个功绩。 那位被救农民肯定会因此而大受感动,因为这位副书记拯救了自己这样一个被冤的弱者,在最需帮助的时候得到了他的帮助,也算是个有恩之人。人们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会为这位副书记的所作所为而鼓掌,因为他采取了一些非常手段,救出了一个普通农民,避免了一起错案,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这样的领导不多,确有可赞许之处。 然而,这位副书记为什么一定要采用这一举动?如果这是惟一有效的方法,那么问题就大了。这说明这个市的执法机关已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依法执法,解决此案;也说明那个“权势”已能左右执法,并使诬告得逞。执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受到了严重损害。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又在谁呢,难道就与作为市领导之一的市委副书记没有一点关系? 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理应公正执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执法机关只可惩治违法者,并要保护无辜者。可是,上述那个市的执法机关竟因屈服于权势而把被诬告的弱者关进看守所,严重侵害了他的权利,实在令人发指。其造成的影响更是恶劣。它不仅有损执法机关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法治的权威,危害匪浅。所以,违法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执法有其独立性,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个人的影响。任何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影响执法,特别是有一定职务的领导者。那个“权势”不仅诬告了得罪自己的农民,还利用权力干涉司法,使其无辜被押,不能宽恕。那位市委副书记虽是“良心”影响司法,也不妥当,因为他不具执法权。妥当的方法应是由执法、有监督执法职能的机关来处理此案,而不是其他人或机关。 市委副书记扮“囚犯”亲自查冤案已经成为历史,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和执法水平、质量的提高,这样的事不应再发生,因为这毕竟不是正常时期所应使用的正常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