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可以从宽,但抗拒不能从严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提出了刑法领域中的“有利被告”的司法原则,并指出这是由于刑法的适用存在问题,比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规定互相冲突或刑法规定模棱两可等,而刑法的适用问题是立法的责任而不能转嫁到被告的身上。
邱兴隆教授认为,刑法的解释只要不违背立法精神,有利于被告的解释都是可以采纳的。必须贯彻两条原则:疑罪从无和究竟是定重罪还是定轻罪产生了疑问的时候,我们应该是采纳定轻罪。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举的,但更应该侧重保障人权。刑法是干预人权的,所以宜宽不宜严。
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在点评时认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被告在与国家的司法机关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有利被告”的原则是对刑事被告的一种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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