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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哲学思想的发展与律师的法律信念 |
作者:应朝阳 文章来源:东方律师 点击数1920 更新时间:2005-01-26 16:12:5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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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哲学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它引导人们认识世界并能动地改造世界。法学是涉及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独立学科。为什么要有法?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如何评判法的良恶?如何构建法律职业的法律信念?这是每个法律职业人所必须思考和回答的根本性问题。法哲学的出现和发展正是要深入研讨和回答此类法学的基本问题。本文欲借助法哲学的观点来探究当代中国法哲学思想的更新以及律师职业对法的认知、法的信念,希望能更理性地认识法学世界并推进法学世界。 [主题词] 法哲学 法的理性回归 法的精神 前 论 哲学是智者的思辩,法哲学则是哲学家的法学思辩或者说是法学家的哲学思辩。很多人认为哲学并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只是迂腐的学者们在炫耀学问,特别是在当前中国法制急待完善之时,法学家们热衷“法律的移植”,对法哲学这项对整个法学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学科反倒有所忽略。其实,法哲学是一种法学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对法律实践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意义,它将决定整个法学的研究方向。本文在此希望借助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理论成果,从另一角度观察和思索法的理性,并诠释律师这个法律职业的法律信念,本文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不太成熟的观点,希与同道共同探讨。 一、 法哲学 ???? 法学家的问,哲学家的答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所研究的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现实中或历史上的法(这是现实法学和历史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是法律现象本身,而是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普遍性事物,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不是法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的思想(thought) ①。法哲学具有时代的超前性和现实的超前性,是法律实践的先导。 1、 法哲学的起源与流派 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其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存在,名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盛行。它起源于西方哲学家力争建立一个包罗万向的哲学体系,欲将所有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法哲学也逐渐发展。 17-18世纪,在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流行,19世纪后,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流派兴起。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哲学流派进一步深化,占主导地位的是新自然法学派(价值论法学)、新分析法学派、法律社会学派等。总体说来,法哲学理论及流派基本上都起源并成熟于西方国家的法哲学研究。 2、 法哲学的魅力 法哲学是用哲学的眼光研究法,即用法学家的思维问,用哲学家的智慧答。“纯法学家”与“纯哲学家”对法哲学的研究同样不可取。法哲学本身并不能直接像具体法学那样起着外观性的作用,它不能告诉你解决问题的具体答案,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体悟法的精神,追寻法律的终极意义,确立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信念。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墨守成规、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的实质内涵,最终将使法学研究变成规则研究,此时的法学家充其量不过是种“法律工匠”。因此,法哲学的存在意义和其独特魅力就在于:它既是在研究法的本质、法的价值取向等基本理论,又是在建构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最终落脚点是探索符合人性本质的“人的法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②,这是法理学等法学理论研究所达不到的最高层次。 3、 中国的法哲学研究 中国成系统的法哲学研究开展很晚,但从广义上讲,中国法哲学思想的火花从古时就已闪烁,并影响至今,可以说古代法哲学思想正是中华法系之基础,或者说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精髓。古代法哲学思想中最根本性的要点即:法的定位,用最精练的话语表述:“法者,天下之公器”,③法的创设、执行均在于统治和治理人,这是古代法哲学思想的最好表征。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哲学研究,基本上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众多学者在西方法哲学和前苏联法哲学思想中提取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哲学观点。我们的学者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使用辨证法的观点,认为法哲学既不是哲学的分支,也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特殊性上的一般,是哲学一般性下的特殊,是哲学与法学的连接点和结合部。我们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确立适合中国的法哲学观念,这项研究工作正方兴未艾。 二、 法哲学思想的发展 ????? 法的理性回归 哲学是引导人们认识世界并能动地改造世界,法哲学作为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之必然性的哲学思考,当然是在一般意义的哲学前提即关于思维与存在、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统一性原理”基础上对法所作的根本性解释。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所有实践活动的根本标准和最终目的,这也应当是法律的根本标准和尺度,法的核心应该是对人的关注,这是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之中,我们的法哲学思想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更新,甚至有时需要破旧立新,正如梁启超所呼唤:“变者,天下之公理也”④。基于此点,笔者在此想提出本人的二点思考: 1、 正视现实,反思法的定位 中国当前的法哲学思想主要根源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和前苏联的法哲学思想,其核心观点在于法的本体论,正如前苏联官方法学家维辛斯基提出一个“标准的”、“官方的”法的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实施。”⑤我们一贯所坚持的法学理论同样是建立在这种法的本体论之上,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学原理。一言以蔽之,这种法哲学思想可以说是一种“阶级斗争模式”。这种模式在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是符合实践并为实践所证明的。然而,在时代发展的今天,这种模式的法哲学思想是否还符合实践? 笔者认为这种模式随着时代发展逐渐显示出其不合时宜性,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泛政治化。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统治功能),忽视法律的合理性(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等),总是把法律作为政治问题来研究;二是陷入义务本位的价值观;三是仅强调法的约束功能,忽略法的保护功能。使法律变为纯规则游戏(即假定、规则、制裁),将活生生的法律现象沦为没有活性的封闭的规则体系,人完全成为了法的客体,而不是主体。 “阶级斗争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前进,越来越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当代中国,阶级斗争早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若依然固守这种定位,法的发展与研究将与实践相背离。 2、 与时俱进,法的理性回归 法的核心应当是对人的关注,一个良法的出现,绝不是立法者闭门造车的结果,人类法律只能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如果法律不能为人的精神所理解,不被理性所认可,任何法律在道义上都是没有力量的,企图依靠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也是违反人性的。因此,法的理念应当回归理性。 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最需要的不是被统治,而是需要对其权利的保障。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我们国家和政党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法的创设、执行亦是如此。我们的法理念应当是一种“权利、义务模式”,即对人权利的保障和对义务的设立,这种“权利、义务模式”设立的标准,绝不是人主观臆造出来的法律条文,而应当是符合人性标准的客观存在---公正(公平与正义)。法是对人自由正当之保护和对人自由非正当之限制,这与西方法哲学中的纯个人自由是截然不同的。这种“权利、义务模式”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可以真正反映出人的主体性,反映出法的合理性,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促使整个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法的理性回归、法哲学思想的发展,绝不是简单的执行问题,它需要进一步深入地探讨和充分的思辩,需要依照认识论的要求“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要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发展。 三、 律师的法律信念 ???? 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有着丰富和宽泛的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法律人和非法律人对法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认识和见解。但无论如何,法都应当体现在特定时代所必须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信念。律师作为运用法律,服务大众的法律职业人士,对法应当有一个深层次的认知和高度概括性的法律信念,这种法律信念不等同于执业信念,这是对法的深层认知。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律师眼中的法与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学家眼中的法自然会有所差异。借助法哲学的思维方式,透过现象分析本质,笔者个人认为,律师的法律信念应当包含五个观念: 1、法的公正性 法律是人类思维的表现,是主观设定的客观存在,法律条文的创设绝不是少数人臆造的,它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和衡量标准----公正(公平与正义)。理想中的法是对公正的真实反映,现实中的法律是对公正标准的无限接近。法是公正的表现和保护,公正是法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2、法的至上性 法的至上性并不等同于法的万能,也不等同于法律至上。律师的行为都是围绕着法而展开的,律师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的独立性,也决定了律师是也应当只是对法负责,从这个职业角度来看,法具有至上性。但此时的“法”并不完全是现实中的法律,法律是法的定在,法在自身运动中不断外化为法律,法是法律的应然,法律则是法是实然,这是一种双向的循环的运动,这种转化既有必然性又有或然性,法学的发展就在使现实中法律趋同于理想中的法。在律师的法律信念中,法的至上性最具职业特点。 3、法的平等性 法的平等性既是指理想中的法的平等(这是法平等性的最高境界和应有境界),更是指现实中的法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在复杂多变的人类环境中,法的平等性存在现实上的差异。17世纪西方著名哲学家斯宾诺莎曾谈到:“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嫉羡富者,也不蔑视穷者。”即只要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得到法的平等的对待。现实社会有时会让人们失去这种应有的平等,作为律师应当本着对法的遵从,为法律适用导致不当的情形提供救济,实现法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4.法的保障性 如前所述,法不仅仅是阶级斗争学说下的统治工具,更应是人自由正当之保护和非正当之限制,应当以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存在来决定法的定位和法的思维,这是法学上的唯物论。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保障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法的保障性理当是法的内涵之义。从律师职业角度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这种保障性最好的明证。 5、法的人文性 法不是少数人手中玩弄权术和进行权力分配的工具,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应当具有人文精神,不体现民众意志的法律终将走向灭亡,这已为无数历史所反复证明,法从诞生的那天开始就具有平民性。古罗马法就有规定:“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⑥中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法律更应充分体现出法的平民性、法的人文性。 律师行业的法律信念并不仅限于笔者个人所认知的五点,笔者在此只是畅谈个人的不完整的看法,目的是为抛砖引玉,由此探讨律师职业的法律性,既希望律师能认知法,也希望社会能认知律师。 结 语 一个法学体系的研究,应当以法哲学为先导,正如夜间跋涉的路人,最需要的不是双腿和双脚,而是一个手电或一张地图。只有正视法哲学、研究法哲学,才能促使我们的法学看得更深、看得更远、看得更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法律人的职业信念。我们并不缺乏“执行法律的人”,我们缺乏的是具有法律智慧与正义良知的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人。笔者衷心地希望我们的律师行业能够以法的精神为信念,以法的兴衰为己任,促使中国迈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注: ①张文显:《当代西方哲学》 ②姚建忠:《法哲学的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 ③司马迁:《资治通鉴》卷十四《汉纪六》 ④梁启超:《变法通议?论不变法之害》 ⑤维辛斯基:在全苏第一次法学工作者大会上的发言 ⑥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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