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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错儿子17年 一审获赔10万元 |
作者:赵华 王化冰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1581 更新时间:2005-02-19 22:44:2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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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17年的儿子却不是亲生,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双台沟村李秀苓夫妇诉诸法院。23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406医院赔偿原告李秀苓夫妇和儿子武某某共10万元精神抚慰金。李秀苓表示不再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李秀苓、武振财之子武某某1987年8月15日出生。2002年,由于武某某的长相、性格不像父母,加之邻居议论,李秀苓、武振财产生了武某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的怀疑。经检验,李秀苓、武振财血型均为O型,武某某为A型。2004年6月22日原告委托大连市公安局对李秀苓、武振财、武某某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李秀苓、武振财不是武某某的生物学父母。2004年8月12日原告委托大连市公安局对李秀苓、武振财和与武某某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在同一医院的梁某某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李秀苓、武振财是梁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法院认为,原告李秀苓于1987年8月15日在被告处分娩,8月18日出院,原、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原告李秀苓、武振财数年后发现武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应认定是在被告处抱错。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错,应推定原告抱错男婴是由被告护理人员的过错造成,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无法抚养自己的亲生子或接受亲生父母的抚养,客观上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因确认武某某是否是亲生子而产生的费用。 法庭根据原告受到的精神伤害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的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秀苓、武振财、武某某鉴定费、检验费4006元;被告赔偿原告李秀苓精神抚慰金5万元,赔偿原告武振财精神抚慰金3万元,赔偿原告武某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4年7月,李秀苓、武振财夫妇经过血型检查和亲子鉴定后,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初接生的医院赔偿各种损失30万元。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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