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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高票通过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 点击数2488 更新时间:2005-03-03 16:14:4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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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8日讯(记者吴坤)走完两年多的立法机关审议和修改历程,经由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3次会议的审议,对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具有 重要作用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这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决定的主要内容有:由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鉴定机构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有关鉴定人应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的义务等。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过去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目共睹的问题是:司法鉴定管理职权归属比较混乱,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鉴定工作存在自审自鉴、自诉自鉴、自罚自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司法法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的分离。这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2002年12月23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当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等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出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两年后,各方面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认识已经基本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新的草案修改稿,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第14次会议审议后最终获得通过。 有专家指出,这一决定虽然只有18条,但其对妥善解决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将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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