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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检察院销毁证据
作者:岳耀勇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1580  更新时间:2005-03-03 16:48:1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一公安人员触犯两罪一审被判缓刑检察机关已提起抗诉

    2月15日,浙江省云和县检察院依法对该县法院判决的李国平徇私枉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提出抗诉。这是一起较为少有的案件:身为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李国华被立案侦查后居然潜入检察院办公室销毁自己犯罪证据以逃避法律追究。

据云和县法院今年2月5日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6月,丽水市碧湖镇人王建伟、俞建伟、谢俭明等人在义乌市利用假抗癌药进行诈骗,骗了6万元后逃回丽水。得知案件被义乌警方侦破并已追查到丽水,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王建伟等三人商量后,托当时的丽水市碧湖镇平原办事处主任许小平到当时担任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的李国平处说情,提出王建伟三人愿意前来投案自首,退清赃款,并接受罚款,但要求不要追究他们刑事责任。李国平同意后,双方约定在1999年2月17日李国平值班时由许小平带王建伟等三人到碧湖中队投案。此后,王建伟和俞建伟以给李国平女儿压岁钱的名义,每人送给李国平200元。

1999年2月17日,李国平对投案自首的王建伟等三人作完笔录后,明知王建伟等三人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但仅叫王建伟、俞建伟各交3万元,谢俭明交2万元(其中6万元作为退赃,2万元作为罚款),而将人释放。事后,王建伟等三人请李国平和妻子到酒店吃饭表示感谢。席间,李国平交代王建伟等人“以后义乌不要去了,万一被抓,我就无能为力了”。

1999年2月24日,义乌警方得知赃款已被追回,派员赶到丽水。李国平对义乌警方谎称王建伟等三人不在丽水,义乌警方办案人员遂取走案件材料及6万元赃款离开,临行前要求李国平继续协助抓捕三人,并及时与他们联系。之后李国平多次与王建伟等三人来往,既未协助抓捕三人,也未与义乌警方联系,致使王建伟等三人一直逍遥法外。直到2001年10月全国开展专项追逃行动,王建伟才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俞建伟、谢俭明相继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02年2月,王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俞建伟、谢俭明被判缓刑。

王建伟、俞建伟、谢俭明落入法网使李国平的徇私枉法行为暴露了出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已经改任丽水市莲都区老竹派出所副所长的李国平立案侦查。李国平获悉后,于2004年12月3日下午4时许,借口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进入莲都区检察院办公大楼,躲在五楼卫生间,等检察院下班全部人员离开后潜入渎职侵权检察科办公室,翻找取走并销毁了有关自己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的侦查案卷材料。

次日,莲都区检察院发现案卷被盗。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周密调查,确认了李国平盗窃并毁灭案卷的犯罪行为。12月15日,李国平被依法逮捕。今年2月5日,云和县法院根据指定管辖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李国平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判决宣布后,云和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李国平一人犯数罪,且进入检察机关盗窃案卷,犯罪情节和性质都比较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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