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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迁出人自身无房“安置” 强制执行遭遇“法律空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2997  更新时间:2005-01-12 22:47:4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被迁出人自身无房“安置” 强制执行遭遇“法律空白”

人民法院在执行房屋迁让纠纷时,如果被执行人自身无房屋,其又不愿承租房屋时,能否将其迁出物品强制迁入对其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的房屋内呢?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无先例参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20041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房屋迁让案件时,根据赡养原则解决了这一"法律空白",将被执行人的迁出物品强制迁入其子房屋内。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系表姐妹关系。朱某原为县城附近某村村民,后因县城扩大转为城市居民。1986年,有关部门批准朱某建房三间。建房手续办妥后,由于朱某家庭经济困难,表姐张某同意抽出资金助其建房。房屋建成后,张某于19872月住入已建三间房屋中的西侧两间房屋生活至今。1991年和2001年,朱某先后领取了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近年来,朱某以孩子长大、住房紧张为由要求张某让房,引起纠纷。20038月,朱某以已领取的该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表姐张某迁出借用的两间房屋。张某则辩称,房屋系共同建设,已约定西侧两间归其所有,不存在借用关系,法院应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诉讼请求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佐证,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迁出借用的两间房屋,并将该房交给朱某。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海安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老家已无住房,其在县城既无住房也未承租房屋,而其子吴某在县城则有面积为  89.4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提供居住条件则是赡养的内容之一,故依法可将被执行人张某在被迁让房屋内的个人财产迁至其子吴某处,遂于118日上午,兵分两路,用半天时间完成了强制执行。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房屋迁让中能否根据有关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子女提供迁让"安置"房这一问题。应当承认,这一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未作明文规定,应从法理及基本法律原则加以分析。强制迁让房屋,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的财产,并将腾出的房屋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强制迁让房屋可以适用于房屋拆迁、借用、买卖、租赁、侵占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占有房屋内存放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人民法院派人将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如果他们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在执行这类案件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居所毕竟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必须始终注意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主要精神是,被执行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因普通债权的执行而受侵犯和剥夺。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非依刑事法的审判不能剥夺。在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债权与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应以不侵犯公民的生存权为必要限度之一。因此,在房屋迁让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找房时间;在以全部房屋抵债时,如果不能另行找到承租房,一般要将部分执行房屋反租给被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除上述需要被迁让的借用房屋外,并无其余个人房屋,又未找到到承租房,那么,能否将其迁让财产强行迁入其成年子女的房屋内呢?

这一问题实质上涉及赡养的范围问题。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老年人生活的关心与保护,是社会主义优越性所在。但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老年人的生活完全交给国家或社会来承担是有一定困难的,故今后很长时间内我国仍将以家庭养老格局为主。对赡养的范围问题,婚姻法未作全面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则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同时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有义务耕种老年人生活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是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放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期的,直到父母死亡为止,其内容包括衣、食、住、行。故提供居所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内容之一,本案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迁让物品强制迁入其子房内的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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