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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渝联手向四大电信巨头“霸王条款”发难 |
作者:记者 吴庆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1489 更新时间:2005-03-04 09:03:32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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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三月三日电:今日上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四大电信巨头正式发函,认为电信卡过期,余额应当返还消费者。
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指出,“电信卡余额不退”的问题近年屡遭投诉。去年,全国消协也对这一“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但至今四大巨头仍未对此作出积极反应。一周前,信息产业部也强调,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阐明了五点意见: 其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其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其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其四、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其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它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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