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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房屋不妥 保护交易安全优先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点击数3003 更新时间:2005-01-12 23:04:52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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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房屋不妥 保护交易安全优先 谢先生从周先生的继母处购得周先生父亲名下的一套住房后,未能如愿办理过户手续,将周先生及其继母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先生上诉,维持一审顺义法院的判决:谢先生与周先生继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谢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周先生的继母应予协助。 2002年3月31日,周先生的继母以12万元的价格将周先生父亲在世时购买的一套楼房卖给谢先生,且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谢先生给付了12万元房款,周先生的继母出具了收条,并将户口卡、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交给谢先生。周先生的继母将房屋腾空,钥匙交给了谢先生。谢先生清理后入住,并更换门锁。4月18日晚,周先生私自更换该门锁并通知了谢先生。第二天,谢先生再次更换了门锁。后周先生将房门用电焊焊死。 2004年3月10日,谢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周先生的继母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周先生出面阻挠,致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害。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周先生的继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周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周先生辩称,涉讼房屋是父亲的遗产,继母未经自己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房产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后,周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继母作为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谢先生对房屋取得是善意和有偿的,应维护谢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周先生等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继母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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