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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送孕妇连闯红灯该不该罚? |
作者:林碧琦 文章来源:法制早报 点击数1910 更新时间:2005-03-21 23:57:3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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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开着空车行驶,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很着急地向他招手。男子身边的女子,肚子挺得很高。原来,该男子的妻子马上要生产了,急着去医院。 高海军载着两人迅速赶往医院。孕妇在车上不停喊疼,越喊声越大。高海军非常着急。一路上,他连闯了六次红灯。目前,他面临着罚款和罚分的交通处罚,而孕妇表示愿意承担受罚款项。 根据新交法,闯红灯一次就要扣3分罚款200元。 ■2004年12月23日,武昌一孕妇在出租车上突然分娩,热心的哥飞车赶往医院,闯了不少红灯而被电子警察摄下。交警得知缘由后,表示对其违章行为不予追究。 ■2000年8月22日上午10时,即将临盆的孕妇叶彥紅乘坐三轮“板的”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值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孩子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了地上,沒等抢救,小男婴就夭折了。 ■四川威达县,一位即将临盆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乘面包车向医院疾驶途中,交管所四名执法人员以查“黑车”为由,拒不放行,延误抢救时间,导致孕妇死亡。 法律并非无情 正 方 处罚是体现法治精神 张维锋(律师):我个人觉得,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这种行为如果没有找到相关证据证明的话,应该受到交通队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治精神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当然,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特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依法从请减轻处罚的情形,并且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也说明了,我国的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讲情理的。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高海军为此蒙受了损失,作为受益人的产妇及其家属对高海军的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这也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既保护公共安全且兼顾个人权益 吴小军(研究生):的哥闯红灯违反交通法规是事实,交管部门根据这一事实作出相应处罚,其合法性是毫无疑问的。法律从其本性而言,具有保守和稳定的特性。因为法律一般是在常态下对人们的行为和关系作出调整和规范,以语词表现出来的法律文本是对生活事实或社会事实的涵盖和提炼,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正因为法律的高度统一性,要求“类似的情况得到类似的处理”,从而使人们有章可循,有序生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而不至于“出格”。这是合乎法律追求公平和秩序理念的。 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日新月异,立法者拘囿于现实条件和个人知识而无法事先穷尽未来社会发展之事理,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决定了“法律是保守的,可能永远滞后于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哥送孕妇闯红灯,便是具体的生活事实与抽象“冰冷”的法条之间的交锋:前者要求保护孕妇和待生婴儿的个人安全,而后者则要求保护不特定人(交通事故的潜在受害者)的公共安全。理想的解决途径是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兼顾个人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交管部门本身作为执法机关,其只有适用法律而并无创制法律的权力,所以将的哥送孕妇闯红灯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毫无疑问。但鉴于的哥送孕妇这一特殊情节,依据法律的内在灵魂(如公平正义的理念,以人为本的精神等),可以对的哥的这一行为减轻或免予处罚。因为的哥的行为本身包含有见义勇为的因素,法律在惩抑恶的同时,也要注意褒扬善。在坚持法律统一性和平等性的前提下,赋予执法人员在具体个案中适用法律的合理裁量权,是未来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行选择。 此事件应酌情处罚 侯国云(教授):根据当时情况,酌情处罚。的哥司机因急送临产的孕妇而导致的后果,应该由自己和孕妇承担。的哥虽然“只想赶快送人到医院”,连续闯红灯时“根本顾不上想”,实是一件好事,是一件舍己救人的好事,但他还是应该受罚款和罚分。为什么呢?因为交通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是广大民众的。司机只管闯红灯,不顾后果。凡事都应该顾全大局,有法必依,持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部门只有依法办事的权力和义务,而不能根据“公情”或“私情”来处理,更不能在法度之外私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执法过程中以理代法,人大于法,是缺乏法治观念意识的表现,是典型的人治社会。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执法和司法部门必须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大于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处罚于情于理行不通 反 方 要人性化执法 周宏伟(教授):在救孕妇这种极为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罚这位的哥,我觉得于情于理是行不通的。临产的孕妇应该说是一个人两条命,的哥知道闯红灯会被罚款被扣分,但“人命关天”,为救人而无法顾及许多。他是一位对群众负责任的好司机,应该大力表扬,是中华美德的发扬光大。 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新交法就是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加区别,一味处罚,并不符合法律保护人的生命的本质内容。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本质发生冲突的时候,还是要维护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条文和司法实践并非是任何时候都是统一的。法律的制定就是保护人民的更根本利益。“人性化”服务更是“执法必严”中应该包含的内容,执法者在执法中一定要遵循。 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来维持秩序,更需要充满人性的社会良知来促进和谐。 不要凉了好人的心 陈声富(学者):我认为不应该罚!不能因“此”而凉了好人的心!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可以原谅。也许他挽救了一个生命,或者几个生命。这是一种人道的方法。如果只为等待红灯,发生了生命危险,那么岂不是太残忍了?!处罚的结果,只能是在再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时,人们都充当冷漠的杀手。 执法者只知道法律条文而不懂得法律精神,是中国执法者的悲哀。执法者和法律本身都是为人服务的。如果出现法律条文和为人服务相悖的情况,则说明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出了问题。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国家不容许这样的东西存在。 此时的士的功能已是救护车 刘小容(公务员):法理即公共情理,法律是人制定的,依民情、人性而定。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如果以损害人的利益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那是违背制定法的初衷的。一部法律的制订尤其是执行如果忽视了人文关怀,那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了。 要知道,在送孕妇过程中,此时的的士已不再是普通的的士了,它的功能实际已经是救护车了。的哥见义勇为,应该给以奖励,而不是处罚。如果交管坚持罚款和扣分,的哥的损失只好让产妇来承担,但仍然显得不仁道。 处罚显然是不恰当的 杜兆勇(律师):的哥送产妇,一般是产妇情况危机,所以这时的出租车实际是承担救护车的职能,因此从法理上说,最少应该享受救护车的待遇。一部良法应该鼓励至少不是阻挠的哥这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带有见义勇为色彩的行动。 一般来说,人权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在法律上要重视人胜过重视物(车),这时的车只不过是一种符号。如果执法单位仅仅囿于死板的法条,对出租车进行处罚,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非要处罚,一切费用也应该完全由产妇出。因为的哥送产妇是承担巨大风险的,拉着产妇,司机必然要付出比一般载客时更大的代价,但是收费也只能按记价器显示的价钱收费。而产妇事实上处于需要紧急救助的弱势地位,如果这样执法,反而还要导致其承担更大的后果,这无疑是十分荒诞的。 各国的法律都对妇女儿童权益进行特别保护,何况在我国法律上产妇和所乘的出租车还存在紧急避险的问题。如果死抠法条对出租车进行处罚,这样的法律环境必然造成出租车见死不救。我相信这不是立法的目的,也不是执法的目的。 交管部门如果一意孤行,只能说明交管部门的利益和人性也即整个社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这足以证明交管部门的此种权力在实质上是不当的。这样的交管部门法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都暴露出部门利益畸重的问题,这其中还隐含着保护和固守救护车利益格局的法律设计思想,归结起来还是忽视人权造成的。事实上,在高考时,交管部门曾经针对考生灵活执法,受到社会好评。我期待交管部门能一以贯之,那么的哥送产妇闯红灯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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