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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日赔偿额实行新标准
作者:责任编辑:唐述权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1470  更新时间:2005-04-03 23:27:1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检察院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称,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回函,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2004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

  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根据此算法,日均工资63.83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介绍,检察院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检察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由于检察院违法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情形的,确认后给予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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