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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互联网上能管多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1831  更新时间:2005-01-12 23:22:2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法律在互联网上能管多宽

按:当互联网这种东西刚一走进人们生活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互联网会给我们现行的法律提出很多新的挑战,找很多新的“麻烦”。随着人们对互联网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法院也不属 新鲜事了,法律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普遍应用而显得混乱,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不久前,四川警方抓了两名查阅色情网页的网民,此案一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韩某和钟某,而且还触及到了很多隐性的,曾经查阅过色情网页的网民。法律的意义在于惩罚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多数人应该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固然“法不责众”不能说明多数人违法就是对的,但是它至少也说明了法律也也有其不合理之处。

查阅网上信息也会违法

810日,四川警方“抓获”了两名网民,罪名是登录色情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据悉警方为了“抓获”这两名网民进行了深入的部署,出动了多名干警,取得了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排查了300多条线索,最后终于抓住了这两名在家上网的网民———韩某和钟某。警方对这两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两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起了各界,尤其是来自网民的强烈反响,一些网民感到深深的困惑,我在家上网惹着谁了?怎么就犯法了呢?

而警方的行为却是有根有据的,据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的钟科长表示:“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其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即19971211日国务院批准,199712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这两名网民查阅色情网页真的是违法了,但是依然有人心里忿忿不平,一个成年人就因为看看色情网页就要被抓吗?那一亿多网民得有多少人违法了呀?

网民在网上有多大的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有层级的区分,有些是基本权利,有些是民事权利。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的,行政机关无权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而民事权利只能对抗平等的主体,无法对抗国家的公权利。但是我国现在权利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上比较混乱,有些对权利的限制也不合理。公民在家中查阅色情网页是公民的隐私,隐私权是由人格权引申出来的,它在权利层级上是民事权利,也就无法对抗国家公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只有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淫秽、色情有严格的规定,公安部对查阅色情网页也做了规定,所以公民的这项权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得不到保护。

但是莫纪宏研究员也认为,公安部的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应该打击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而不是查阅的行为,把打击扩大到查阅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违反了权利保护的理念。即使公民查阅色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莫纪宏研究员认为,隐私权的层级有待于提升,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

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倾向于把公民上网查阅信息看成是一种自由,即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王磊教授认为,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而不是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权力,严格地说,公安部的33号令有违宪的嫌疑,国务院和公安部应该自行撤销这一规定。公民,特别是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信息从本质上讲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不是法律领域内的事情,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有一些不好的东西、不良的信息存在,我们不提倡这种东西,法律和执法者也应该限制、减少这种不良信息的传播,却不能让公民不去看、不去接触,这样就过分了,法律应该留给公民自由的空间。而且判断公民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是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公民上网查阅色情网页,没有传播并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充其量只应受到警告,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王磊教授也强调,公安机关打击色情网站,堵截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但是当秩序与公民的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价值判断上,公民自由的位阶更高,公民的自由也更重要些,这是我们现代的管理者应该树立的一个观念。

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判断这两个网民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根据有关报道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网民他们查阅了色情网页,且留了言。那就要看他们留言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的内容,那他们显然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但如果他们仅是查看了网站的有关信息,那他们违反的就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就是公安部33号令,而违反了管理办法无疑也是违法了。但是违法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处罚呢?也不一定。用此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应受到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查阅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又没有违法所得,所以警告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抓人”、罚款。

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法律专家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行政法规,因为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有人则认为它是部门规章,因为它的发布机关是公安部。对33号令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此案一旦引起司法诉讼后,法院的判决方式和判决结果。姜明安教授认为,公安部33号令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以发布机关为准,因为公安部33号令虽然是由国务院批准的,但是它并不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该法规却没有,所以它只能属于部门规章。如果是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就只是参照的作用,所谓“参照”就是法院可以对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规章的内容、原则、精神,以及具体的立法程序等是否有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规章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有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可以不参照,而直接引用上位法进行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将公安部33号令认定为行政法规,那它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超越权限,制定程序不合法,以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院只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起审查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不合理只能是建议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或撤销有关法规。总之,如果案件被诉至法院,关键就看法院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如何认定了。不同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效力,也决定有关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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