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 之几个关键词—— |
刑讯逼供?——如何根除?
“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佘祥林语)
刑讯逼供的实质,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人性的严重悖逆,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是与人类文明的背道而驰。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其危害性都不言而喻,必须予以根除。在这方面,除了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增加刑讯逼供的违法成本外,国家投入一定的人力(比如增加审讯时的监督人员)、物力(比如设立单独的“审讯室”、增加全程摄像录音装备等),也是非常必要的。 |
死刑复核权——高法何时收回?
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重刑化倾向,死刑判决的门槛太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过于仓促,死刑犯和重犯能够寻求的救济渠道还太少。在古代题材的戏曲故事中,我们经常看到“拦轿喊冤”的情节,那事实上就是一种司法补救,但在当代现实中,二审之后的喊冤途径几乎关闭。为此,我们再一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抓紧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人大应依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考虑恢复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大赦和特赦制度,以作为必要的司法补救。对于那些已被处决或关押的犯人,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属一直不放弃申诉,或案情存在重大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应予提审和复查。凡此种种,既是时代进步的必然方向,也是人道社会的内在要求。 |
湖北省高院的“刀下留人”——值得夸耀吗?
近日,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的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不服,上诉至该省高院,高院发现该案“疑点重重”。于是“坚决顶住压力发回重审”,避免了一起无辜者被冤杀的错案。对于错案,当然有必要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但是,切忌将总结走了样,以为仅仅尽了自己的本分,就可以自我表功,或媒体为之表功。事实上,如果湖北省高院更认真负责一点,如果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对人的生命更敬畏一点,不这样的冤判和错判是本可避免的。湖北省高院的所谓“刀下留人”值得夸耀吗? |
上访——不是洪水猛兽
佘案的一大教训是:对于上访,我们要重新认识。不要把上访看作洪水猛兽,看作是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上访乃是申冤的不得已之举。如果没有巨大冤情,一般人是不会化那么多的精力和财力去上访告状的。我们不主张事无巨细,都去上访,但如果有人上访,必须认真对待。要是京山县法院能对上访有一个正确的看法,仔细研究一下他们的申诉,事情也许早能起变化,当地法院也要主动得多。但是,现代“过于执”们和三百多年前的过于执的态度一样,他们不肯自愿纠正一手酿成的冤案,结果现在倒了霉,成了建国以来罕见的冤假错案的典型。 |
国家赔偿——不该是“与虎谋皮”
现行国家赔偿法首先抛给赔偿申请人的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确认关”,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而是否“违法”又要由司法机关来确认。“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条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在这里竟然被视而不见。受害人求偿,需要侵害者先行认可,其结局无异于“与虎谋皮”。正因为程序设计的先天缺陷,这部在颁行之初被普遍看好、甚至被乐观预测为“法治里程碑”的法律,甫一施行就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质疑。
即便求偿人历经了山高水长的艰难跋涉之后,所能得到的赔偿也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害。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公布了最新的刑事赔偿标准,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计。以此为据,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元。这一新标准与往年相比,有了大幅提高。然而相对一个无辜的公民来说,错坐了一天牢,只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作为弥补,无论如何也难称公平。 |
体系——“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
从佘祥林到前不久媒体披露的聂树斌错杀案再到“钟祥投毒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到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首先是以猜定或摸排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经过协调,地方公检法依据“民愤”和当时的政治需要,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为了避免翻案,有的办案机关还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为此不惜侵犯人权,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
在这一整套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当时,由于地方司法受到强有力的行政约束,对嫌疑人的判决往往取决于当地的“政治需要”,于是,类似佘祥林、聂树斌这样的错案和冤案几乎不可避免。 |
加大对错案的处理力度——不能让执法部门知错不改、一错再错
本案中的执法者难道在审案中没有发现错误吗?不是,而是他们不愿纠正。为什么不愿纠正?是因为怕承认办了错案而被追究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只有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甚至违法违纪。
因此,执法部门如果发现知错不改、一错再错的情况,处理力度要重于错案追究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更多的佘祥林蒙冤,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
幸运——守法公民就只能靠幸运洗清冤屈吗?
佘祥林是幸运的,他虽然两次被宣告“死刑”,终因证据不足而活了下来,活到被他“杀死”的妻子重回家乡。假若张在玉没有回来呢?恐怕佘祥林这辈子再没有申冤的机会了。
当然,任何国家的判案都不敢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但是一个合理的判案标准应该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佘祥林因张在玉的意外出现而沉冤昭雪,但是我们需要追问,守法公民就只能靠幸运洗清冤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