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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佘祥林案——冤案为何办成了“铁案”?
作者:编辑:王欣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2141  更新时间:2005-04-07 14:50:1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弗兰西斯·培根

  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的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于洗清了不白之冤。而此时,这位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身体虚弱的中年人。一个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

疑窦重重,冤案为何办成了“铁案”?

案情回放

  佘曾交待四种作案经过
  一审期间 佘祥林曾交待四种作案经过:“他(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疑点重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死者”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

  当年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4月3日,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为何不理会有人看到张在玉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写下“良心证明”的倪乐平等人后被带走或被关押到看守所,被要求承认做了假证明。据说,这份证明送到有关部门后,回答是“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更多详情]

  公安机关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
  佘祥林自述曾遭刑讯逼供: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

  高院滥用发回重审导致错案?
  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更多详情]

蒙冤11年后 佘祥林终于走出监狱大门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后续报道十一载冤狱,一群人的命运被改变。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就佘案作出批示,省检察院进驻京山,荆门市政法委督办纠错。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按照法律程序,此案预计下周重审开庭。但据分析,佘祥林求偿路仍然“山高水长”

反思 之几个关键词——

刑讯逼供?——如何根除?

“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佘祥林语)

 刑讯逼供的实质,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人性的严重悖逆,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是与人类文明的背道而驰。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其危害性都不言而喻,必须予以根除。在这方面,除了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增加刑讯逼供的违法成本外,国家投入一定的人力(比如增加审讯时的监督人员)、物力(比如设立单独的“审讯室”、增加全程摄像录音装备等),也是非常必要的。

死刑复核权——高法何时收回?

  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重刑化倾向,死刑判决的门槛太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过于仓促,死刑犯和重犯能够寻求的救济渠道还太少。在古代题材的戏曲故事中,我们经常看到“拦轿喊冤”的情节,那事实上就是一种司法补救,但在当代现实中,二审之后的喊冤途径几乎关闭。为此,我们再一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抓紧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人大应依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考虑恢复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大赦和特赦制度,以作为必要的司法补救。对于那些已被处决或关押的犯人,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属一直不放弃申诉,或案情存在重大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应予提审和复查。凡此种种,既是时代进步的必然方向,也是人道社会的内在要求。

湖北省高院的“刀下留人”——值得夸耀吗?

  近日,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的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不服,上诉至该省高院,高院发现该案“疑点重重”。于是“坚决顶住压力发回重审”,避免了一起无辜者被冤杀的错案。对于错案,当然有必要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但是,切忌将总结走了样,以为仅仅尽了自己的本分,就可以自我表功,或媒体为之表功。事实上,如果湖北省高院更认真负责一点,如果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对人的生命更敬畏一点,不这样的冤判和错判是本可避免的。湖北省高院的所谓“刀下留人”值得夸耀吗?

上访——不是洪水猛兽

  佘案的一大教训是:对于上访,我们要重新认识。不要把上访看作洪水猛兽,看作是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上访乃是申冤的不得已之举。如果没有巨大冤情,一般人是不会化那么多的精力和财力去上访告状的。我们不主张事无巨细,都去上访,但如果有人上访,必须认真对待。要是京山县法院能对上访有一个正确的看法,仔细研究一下他们的申诉,事情也许早能起变化,当地法院也要主动得多。但是,现代“过于执”们和三百多年前的过于执的态度一样,他们不肯自愿纠正一手酿成的冤案,结果现在倒了霉,成了建国以来罕见的冤假错案的典型。

国家赔偿——不该是“与虎谋皮”

  现行国家赔偿法首先抛给赔偿申请人的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确认关”,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而是否“违法”又要由司法机关来确认。“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条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在这里竟然被视而不见。受害人求偿,需要侵害者先行认可,其结局无异于“与虎谋皮”。正因为程序设计的先天缺陷,这部在颁行之初被普遍看好、甚至被乐观预测为“法治里程碑”的法律,甫一施行就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质疑。

  即便求偿人历经了山高水长的艰难跋涉之后,所能得到的赔偿也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害。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公布了最新的刑事赔偿标准,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计。以此为据,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元。这一新标准与往年相比,有了大幅提高。然而相对一个无辜的公民来说,错坐了一天牢,只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作为弥补,无论如何也难称公平。

体系——“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

从佘祥林到前不久媒体披露的聂树斌错杀案再到“钟祥投毒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到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首先是以猜定或摸排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经过协调,地方公检法依据“民愤”和当时的政治需要,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为了避免翻案,有的办案机关还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为此不惜侵犯人权,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

  在这一整套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当时,由于地方司法受到强有力的行政约束,对嫌疑人的判决往往取决于当地的“政治需要”,于是,类似佘祥林、聂树斌这样的错案和冤案几乎不可避免。

加大对错案的处理力度——不能让执法部门知错不改、一错再错

  本案中的执法者难道在审案中没有发现错误吗?不是,而是他们不愿纠正。为什么不愿纠正?是因为怕承认办了错案而被追究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只有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甚至违法违纪。

  因此,执法部门如果发现知错不改、一错再错的情况,处理力度要重于错案追究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更多的佘祥林蒙冤,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幸运——守法公民就只能靠幸运洗清冤屈吗?

  佘祥林是幸运的,他虽然两次被宣告“死刑”,终因证据不足而活了下来,活到被他“杀死”的妻子重回家乡。假若张在玉没有回来呢?恐怕佘祥林这辈子再没有申冤的机会了。

  当然,任何国家的判案都不敢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但是一个合理的判案标准应该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佘祥林因张在玉的意外出现而沉冤昭雪,但是我们需要追问,守法公民就只能靠幸运洗清冤屈吗?

  我们的反思还不能止于佘祥林的个案。由于历史的局限,由于法律观念的偏颇,错案办成铁案、尤其是疑案办成铁案的几率不可低估,更不幸的是,必然办成的错案往往只能靠偶然因素来昭雪。佘祥林之所以得以出狱,是因为他那“被害”的妻子意外“复活”。那么,是否还可能存在着其它的未获颠覆性证据的冤案呢?我国司法制度有没有旧案复核的机制?我们有无检点自己过往错误的足够勇气?我们有没有必要和可能提供更多、更人道的补救和救济?面对未来,还有多少冤狱可以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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