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中共重庆市委原常委张宗海被判有期徒刑15年 |
作者:编辑:西寻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1898 更新时间:2005-05-20 00:04:28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8日依法对中共重庆市委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宗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宗海有期徒刑15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查明:1997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张宗海利用担任重庆市 黔江地委书记、黔江区区委书记等职的职务便利,接受重庆市缙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雷某人民币300万元。张宗海以他人名义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投资房地产,获取非法收益人民币122.9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和非法收益被依法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宗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宗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非法收益款,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检举他人,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