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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宝亮被迫告别《暗香》
作者:中国法院网  文章来源:陈新  点击数1670  更新时间:2005-07-01 00:01:5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陈涛诉沙宝亮演唱《暗香》侵权一案。法院认为,沙宝亮在明知陈涛不允许其演唱该歌曲的前提下,坚持继续演唱歌曲《暗香》,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犯了陈涛对该歌曲歌词部分享有的著作权,最终判决沙宝亮未经陈涛许可,不得演唱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向陈涛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500元。

    陈涛诉称,2002年5月他为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创作了歌曲《暗香》的歌词,是该歌词的著作权人。自 2002年5月以来,现代力量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组织其签约歌手沙宝亮在多种场合以多种方式使用歌曲《暗香》。2003年10月,陈涛曾就现代力量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未经他许可,现代力量公司不得使用他作词的歌曲《暗香》。然而,在法院判决后,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仍继续故意不经他许可不断在商业演出中使用歌曲《暗香》。2004年4月18日,沙宝亮又在未经 陈涛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公然在同里镇政府和太湖国旅共同组织的商业演出“中华情 同里之春”大型演唱会中演唱歌曲《暗香》,侵犯了陈涛对《暗香》歌词享有的著作权。现起诉要求沙宝亮、现代力量公司、同里镇政府、太湖国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要求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辩称,陈涛起诉所指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本案不属于商业性演出,且原告不能证明现代力量公司是涉案演出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陈涛的诉讼请求。

    同里镇政府书面答辩称,“中华情 同里之春”大型演唱会是同里镇与中央电视台海外中心、江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太湖国旅共同承办,同里镇提供了演唱会经费 400万元。沙宝亮在涉案演出中演唱歌曲《暗香》是一次非商业性演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的情况。而且,涉案演出早已结束,不存在继续侵权的行为。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陈涛的诉讼请求。

    太湖国旅书面答辩称,太湖国旅没有与沙宝亮、现代力量公司签订过任何商业演出合同,也没有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网站发布或签订过涉案演出的商业性合同,太湖国旅更未在同里举办过“中华情 同里之春”大型演唱会,与陈涛之间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故请法院驳回陈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陈涛为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创作了主题歌《暗香》的歌词,电视连续剧中的主题歌为沙宝亮演唱。2004年3月5日,同里镇政府(甲方)与中央电视台海外中心(乙方)签订《中华情——同里之春全球华语原创歌曲至尊演唱会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此场演出是为配合吴江市同里镇旅游活动;演出时间2004年4月18日;演出地点苏州市体育中心体育场;甲方负责提供演唱会经费400万元,负责办理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函、演出证;乙方负责演出策划及相关制作,负责双方确认演员的邀请、演出录制和制作,并在CCTV-4播出演唱会,拥有节目终审权。

    2004年4月18日,“中华情——同里之春全球华语原创歌曲至尊演唱会”(简称“同里之春”演唱会)如期在苏州市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票价分为100元、280元、380元、480元、680元、880元、1680 元、1880元等档次。沙宝亮个人接受演出组织者的邀请,在该演唱会上演唱了歌曲《暗香》,后口头告知了现代力量公司。该演唱会出售门票,且苏州杰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关于该演出的宣传内容中注明,该演出由同里镇政府、中央电视台海外中心和太湖国旅等单位承办。就沙宝亮在“同里之春”演唱会上演唱歌曲《暗香》,同里镇政府和沙宝亮均未征得陈涛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另查明, 2004年4月18日,沙宝亮是现代力量公司的签约歌手。2003年陈涛曾因现代力量公司制作歌曲《暗香》MV、使用歌曲《暗香》制作《沙宝亮》歌曲CD专辑和同名磁带、沙宝亮在其他商业性演出中演唱歌曲《暗香》而起诉现代力量公司和沙宝亮侵犯其著作权,并表示沙宝亮未经其许可不得演唱歌曲《暗香》。2004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现代力量公司侵权,未经陈涛许可现代力量公司不得使用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嗣后,陈涛于2004年4月23日致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将其授权给音著协的所有权利中保留歌曲《暗香》歌词的完整著作权,未经其书面许可音著协不得许可任何人使用。随函陈涛还声明,其未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包括沙宝亮)演唱其作词的歌曲《暗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论自己表演还是组织演出,凡使用歌曲《暗香》均应事先取得其书面许可。

    法院认为,陈涛作为歌曲《暗香》的词作者,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陈涛许可,均不得使用该歌词。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条虽然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可以由该演出组织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酬。但是,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仍然是谁表演谁征得许可并付酬。涉案的情况是,陈涛以诉讼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允许沙宝亮演唱由其创作歌词的歌曲《暗香》。为此,沙宝亮也清楚地知道陈涛不允许其演唱该歌曲。而且,陈涛在上述案件裁判后,已经致函音著协声明其保留对歌曲《暗香》歌词部分的著作权,该行为进一步表明了其不允许沙宝亮演唱歌曲《暗香》的意愿,并表明其已经预见到存在涉嫌侵权的可能。在此前提下,沙宝亮继续演唱歌曲《暗香》已超出了仅由演出组织者征得作者许可的范围,即沙宝亮坚持继续演唱歌曲《暗香》,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犯了陈涛对该歌曲歌词部分享有的著作权。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看,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也就是说,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都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滥用民事权利。本案中,沙宝亮明知陈涛不允许其再演唱歌曲《暗香》,却不尊重歌曲词作者的意愿,并以规避法律的方式,推托应由演出组织者征得陈涛的许可,而故意继续演唱歌曲《暗香》,其行为属主观恶意明显,并以损害陈涛的利益而获得自身的劳务利益。故沙宝亮的行为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侵犯了陈涛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沙宝亮作为涉案演出的表演者,同样侵犯了陈涛对歌曲《暗香》歌词享有的著作权。虽然沙宝亮在参加涉案演出时是现代力量公司的签约歌手,但其是以个人身份接受的邀请,且事先并未告知现代力量公司。因此,陈涛主张现代力量公司侵犯其对歌曲《暗香》歌词享有的著作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未经陈涛许可,沙宝亮不得演唱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沙宝亮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向陈涛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沙宝亮赔偿陈涛经济损失4500元;未经陈涛许可,吴江市同里镇人民政府不得组织使用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的演出;吴江市同里镇人民政府赔偿陈涛经济损失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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