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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而判刑 |
作者:殷国安 文章来源:中青在线 点击数1570 更新时间:2005-09-09 15:45:1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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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受贿案8月25日在甘肃定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引人注目的是,张玉舜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张玉舜的“反问”很有普遍意义,需要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尤其要引起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关注。
我们不能因为提出问题的是腐败分子,就对之不屑一顾。其实,提出这一问题的何止是张玉舜。在2003年初广州市的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就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发问:为什么行贿者受查处不多?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曾经在见到记者时,劈头盖脸地问道:“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而被判刑?”
目前对行贿者惩处太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知道全国法院系统有没有这样的数据,总之我们很少听说谁因行贿被判刑了。而从理论上说,判处了一个受贿的贪官,起码应该惩处5个行贿者,因为一个贪官绝不是只受了一个人的贿。以张玉舜为例,他就收了赵友海、林贤友、侯兴义、贾仲瑚等4人的行贿款。
为什么对行贿查处不多?陈武检察长分析,一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二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三是有的不用物质行贿,查证比较难。这几条原因,显然不能解答公众疑问。目前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被迫行贿的是少数,许多人都是主动出击,瞄准有权的官员行贿以获私利。至于查证困难,这也不能成为理由。以张玉舜为例,既然已经定案他受贿人民币35万元,美元6万元,是谁行贿也已查明,为什么不惩办行贿者?
我不想讨论受贿和行贿谁更应该打击的问题。想要强调的是,只打击受贿,不打击行贿,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表现。对受贿和行贿都应该严格依法惩处。我国《刑法》第390条中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如吴家友所说,行贿5万元和受贿5万元都是有罪的,不过是一个判5年以下,一个判5年以上。法院也许可以说,检察院没有起诉。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该立案啊。“为什么不对行贿者判刑?”张玉舜在反问,人大代表也在提问,司法部门的领导也在追问,我们广大人民也要责问,《刑法》关于惩处行贿罪的规定不能成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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