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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检察机关10月1日起停止鉴定 司法鉴定该上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1726  更新时间:2005-10-07 08:58:4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正式施行。多头管理变统一管理,管鉴、审鉴、侦鉴不分的状况终结之后———法院系统检察机关明起停止鉴定 司法鉴定该上哪

    
新规10月1日正式实施 司法鉴定管理走向统一

    最高法院负责人称法院将按时撤销司法鉴定职能

    权威解读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

    安徽

    防止出现“服务真空”

    鼓励新申办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网合肥9月29日电 记者何聪报道: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发出通知,积极鼓励社会有关单位新申办司法鉴定机构,以加快培育司法鉴定服务资源,防止过渡时期出现鉴定“真空”。

    按照《决定》要求,法院不能再自审自鉴,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据安徽省司法厅有关人士分析预测,10月1日后,司法行政系统、法院系统原有的鉴定机构处于转型过程中,在一段时间内,将有可能暂时减弱司法鉴定能力,甚至在少数地方有可能会出现鉴定“服务真空”的问题,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是当前司法鉴定的热点和主要内容。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需求量最大。而实际上,按9月30日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审核前计算,安徽仅拥有10多家法医类鉴定机构,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一直处于空白,痕迹司法鉴定服务也相对不足。

    鉴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量与较少的鉴定资源不相适应,加上机构门类分布不均衡,为防止出现鉴定“服务真空”,安徽省司法厅发出通知,积极鼓励社会有关单位新申办司法鉴定机构,以加快培育司法鉴定服务资源,形成良好统一的司法鉴定格局。尤其鼓励资质高、技术力量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医疗服务机构申办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

    重庆

    多种形式转轨调整

    司法鉴定机构人财物自理

    人民网重庆9月29日电 记者崔佳报道:记者今天从重庆市司法局获悉,该市司法鉴定机构调整工作近日完成,全市22个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人、财、物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脱钩,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正式分离,今后司法鉴定工作将由社会性的鉴定机构完成。

    10月1日后,司法机关的鉴定人将不能再从事社会服务,大量司法鉴定业务将转由获得许可的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如何提供充分的鉴定服务成为鉴定管理部门面临的挑战。为此重庆市司法局要求各区县,要搭桥铺路,为社会鉴定机构的成立创造条件。过去尚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区县,司法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组建特别是要抓紧发展以法医类为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使社会鉴定机构能够承担起相应的任务和职责,保证鉴定工作的衔接。


 
脱钩以后原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何去何从?重庆市司法局副局长郑键说,重庆市各区县司法局将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完成调整、转轨:有条件的转制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与有关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社团组织等单位采取合作、合并和共建等形式,在重新整合资源的基础上申请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

    法院系统 按时撤销司法鉴定职能

    检察机关 不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人民网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9月30日前,各级人民法院将善始善终地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完成已受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案件的自主鉴定工作。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受理各种类型的鉴定业务;各级人民法院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也将于9月30日前停止进行鉴定工作,如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将同人民法院脱钩。

    《决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时应当按照《决定》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又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自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业务。

    已经登记注册的事业性质鉴定机构,如继续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在10月1日前与人民检察院在人、财、物上脱钩,否则应办理注销登记。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根据《决定》的要求,建立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陆续制定和修改《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和各专业门类的工作规范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本报专访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霍宪丹

    “十一”后 司法鉴定新“路标”

    人民网记者 王比学

    ■司法鉴定有什么从业“门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霍宪丹特别提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申请司法鉴定要注意哪些方面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司法鉴定,可在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这四个诉讼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提起申请。

    霍宪丹提醒大家,在申请司法鉴定时要注意三点:一是要有明确的司法鉴定请求。如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常见的轻重伤鉴定,应明确请求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轻重伤”作出鉴定意见。二是要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委托受理合同,明确司法鉴定请求、司法鉴定时间、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委托方和受理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是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和检材等。

    ■选择什么样的鉴定机构才放心

    《决定》颁布后,全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按照从事的鉴定事项(鉴定类别)不同,分为两类。这两类鉴定机构在资格取得、管理方式和法律责任上均有较大差别,公民或者组织对其选择权限也有所不同。

    霍宪丹介绍说,第一类是指纳入《决定》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如: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是国家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类是指暂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仍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公民也可以自愿委托其鉴定,司法机关也可临时指定或委托,但公民在选择这类鉴定机构时,应当尽量选择实行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并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以及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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