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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04中国法治进程 法律制度更富人性关怀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2750 更新时间:2005-01-13 02:54:1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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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年。 这一年,更富人性关怀的法律和制度在点点完善:“保护私产”被写入《宪法》;体现“生命权至上”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行政许可法》出台;再审申诉在广东不再难;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在广州天河区形成制度…… 这一年,更多公民自觉参与和影响到国家和身边的法治建设进程:市民不服“拍违章处罚”状告交警,法院终于从取证权角度否定了广受争议的“拍违章有奖”举措;公交车上被劫司机“玩沉默”,法院下判公交公司有责须赔偿受伤乘客; 这一年,更多深具影响力的案件和判决让我们感受到法治的力量:适用新交法,没有违章驾驶的司机撞死行人也要赔钱了;经追逃引渡,涉贪4.2个亿的外逃夫妇受审了;经法院审判,身为“扶贫老总”却贪污1000多万的薛长春一审面临死刑…… 这里,我们不完全地整合和回顾了2004年广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让你我对过去一年有个更深刻的法治记忆。 2004法治新闻关键词 私产入宪:最响亮的权利保护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代名词 问责制:最让“庸官”打怵的关键词 审计风暴:是“天气”更是“气候”的关键词 廉政公积金:反腐新说关键词 政府雇员:政府人事制度改革关键词 打击色情网站:网络影响力关键词 人质事件与谈判专家:公共安全防范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改革关键词 法院六条禁令:禁令“治法”关键词 虚假广告:公众人物社会责任关键词 物权法:平等保护财产权关键词 一 举措篇 广东再审申诉降低门槛 时间:2004年10月 主题:解决“申诉难” 事件:老百姓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过去总是“申诉难”。为什么难?很大的原因是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将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立案的准入条件。 经过一年时间的酝酿,2004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新规把“可能有错”确定为再审立案的标准,详细规定了“可能有错”的条件,大大降低了再审立案门槛。2004年10月起,全省法院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新规。10月8日,广州市民唐先生一大早将一桩两审均败诉的租赁纠纷申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递交申请再审材料,到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前后不到半小时,他也着实成为这一新规的第一位受益者。 圈点 统计表明,广东全省法院经再审后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予以改判的比例,两年来都没有超过生效裁判的0.4%。是不是不足1%的改判率就不足挂齿、无需大动干戈呢? 法治的精神告诉我们,通过申诉改判的比例虽小,但每一宗申诉都关系到每一个具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从这一角度看,这个微小的比例冲击力极大,处理不好,当事人就会不再寄希望于法,不再信任法院,而找领导、找关系的人治则可能会更有市场。这于我们苦心追求的法治,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新规的出台,使得与“执行难”并称为全国法院工作两大难的“申诉难”问题,有望在广东率先破解。我们有理由对渐进的法治有更高的期待。 未成年人犯罪享特别保护 时间:2004年7月 主题:保护未成年人
事件:广州市海珠区的4个男孩,酒后结伙抢了别人6元钱,事后积极赔偿并悔过。2004年7月,他们获得了海珠区检察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决定。17岁的番禺某职高男生王锋盗窃同学5500元案发后,被诉至法院。 通过大量调查,法官发现思想单纯、心智不成熟、自律性差、易被引诱是王锋这类未成年人的主要犯罪原因。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机制,教育为上。根据番禺区法院2004年9月起施行的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一项规程,王峰成为广东省司法机关启用暂缓判决制度的第一个受益者,法院用一纸《决定书》替下了刑事判决,特地为他设定为期3个月的考验期,3个月后,表现良好的王峰如愿以偿获得轻判。 圈点 不起诉、暂缓判决、圆桌宣判……2004年,我们的法治建设给予了成长中的花朵——未成年人更多的司法关怀。尽管这些新生事物从出现至今仍为各界风评,但有一点共同的看法,那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重于惩罚;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允许人性化的突破。 “突破”的幸运不会仅仅降临在4名少年和王峰身上。我们的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做出尝试,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形成制度。 二 法治篇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时间:2004年11月 人物:天河区城管大队“一把手”黄育波 事件:由于一桩颇有争议的“违章建筑”拆除纠纷,广州市民将天河区城管大队诉至法院。由于该大队“一把手”黄育波亲自出庭应诉,与被拆商铺业主真正“公堂对簿”,这桩“民告官”案件变得不寻常起来。这是因为,本案是自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州市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把手”第一次出庭。 圈点 原、被告孰是孰非已不是事件重点。“民告官”案中,老百姓经常是“告错了对象”的。关键在于,我们的行政机关当被告后,“一把手”终于露面了——要知道,过去总是“民告官不见官”,全委托法律顾问出庭。 让行政首长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督促行政机关严谨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少当被告,就是把我们的“一把手”本人推上被告席的最根本目的。 此举的另一弦外之音,是过去我们的行政“一把手”不够尊重司法权力,把应诉交给代理律师或者法制科干部了事。——而法治的本质,就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律规则,“一把手”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难以例外。 生命至上撞不白撞 时间:2004年5月1日 主题: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事件:广州市民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广州市滨江东路行驶,路人周某违章过马路被撞死。交警认为事故根本原因是周某未走人行道及在车辆临近时横穿车行道,但张某在驾驶中没有确保安全,因此应负同等责任,这也意味着张某要担负大量的死亡赔偿金。张某认为交警适用法律不当而告上法庭。 2004年8月,白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本案成为新交法实施后,广州司机不满“撞了不白撞”的第一案。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即使行人有过错,撞死了人的司机也须赔偿。 圈点 新交法的立法精神是以人为本,“生命权至上”、“行人优先”成为贯穿整部法律的原则。 但“司机撞了不白撞”和“提高赔偿额”等引起的质疑也日嚣尘上。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法律受众之间的矛盾真的不可调和吗? 这需要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想想!正像我们经过这么多年,总算搞清楚其实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一样,不要忘记自己既是司机也会做行人,不要忘记自己幼小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也要过马路,每个人都应懂得生命有多重要。 三 维权篇 车上遇劫 “沉默公交”赔偿 时间:2004年11月
主题:“沉默公交” 事件:去年5月的一天,市民林先生乘坐公交车时被偷,反抗时遭到7名小偷的殴打,乘客们个个袖手旁观,公交司机也没马上报案,而是继续开行,直到7分钟后才停车。 受害者林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司机未尽安全协助义务,构成合同违约,索赔千余元。这种事情也算违约?司机也要负责任?官司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了各方面的猜测和议论。 去年11月,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司机所在公交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733元。法院的理由是乘客买票上车,与公交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司机应尽可能地保护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司机上述行为明显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圈点 像林先生所遇到的“沉默公交”事实上长期存在,却是2004年方才首次被市民推上前台。冷漠确实反映了现代社会人群整体社会正义感的弱化,但我们无法对普通乘客的勇气和道德过分苛求。 从法院的判决,我们读出这样的意思:公交车遇危险,应带头的是司机。他们越是在违法犯罪面前胆怯,不法分子越是气焰嚣张,公交线路就越不安全,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而法院作此判断的依据,是乘客们上车前首先投缴了车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公交公司的义务,则是安全准时地将乘客载往目的地。 此案报道后,公交司机乘客协同抓贼的报道屡见报章。那位林先生一定为此感到欣慰:因为自己的一次“叫真”,让更多的人再不会遭遇同样的命运。应了一句俗话:“什么事情都要有个开头”,一个小人物为维权走出一小步,受益的将是整个大众。 拍违照片 不能作处罚证据 时间:2004年11月 主题:“拍违有奖” 事件:2003年7月15日,广州市交警部门推出“拍摄交通违章有奖”措施,引起各界关注并有其他城市效仿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职业“拍车族”。2004年3月,广州市民赖先生因被拍违章挨罚款后,以“首吃螃蟹”的精神,与广州交警部门两对公堂。11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结果再次引起了全国媒体和法学界的关注。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市民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对一年多来最具争议的一点首次作出正面回应:调查取证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至此,这起颇具意义的民告官纠纷尘埃落定。 圈点 该案的发生和判决已经远远超出其本身的意义。广州交警出台该措施后,全国各地很多大城市纷纷准备效仿,甚至有的已经开始实施。因此,当该案发生时,那些准备和正在效仿的城市纷纷采取观望的态度,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说,广州中院的这个判决起到了“标本”的作用,也为其它的行政执法部门上了一堂生动的执法普法课。 任何人、任何单位的行为准则都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行政调查权只能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自己享有的,能随便分流出去让其他人、其他单位实施的权利。 四 反腐篇 吞挪千万资金判死 时间:2004年12月 人物:原广东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董事长薛长春 事件:掌管全省扶贫资金的薛长春竟贪污公款1000多万,并挪用公款312万,且还胡乱为投资做担保,造成国有资产750万无法收回。因其涉案金额之大,情节之严重,被媒体称之为“全国最大的吞挪专项资金”案。 2004年12月21日,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薛长春作出一审宣判,薛长春因身犯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三罪,被判处死刑。这也是近两年来,广州法院作出死刑判决的第二宗贪污腐败案。 圈点 从2003年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数十亿元的广州澳门羊城集团集体贪污案、省国投公司贪污腐败系列案,到2004年的薛长春案,我们不难发现有个共同点,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司,都是一把手将“国资当私产”,大肆挥霍,乱做担保,结果是什么?自己的钱包鼓了!国家的公司穷了!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正处在转变中,改革如火如荼!但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一下子转变成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因此许多大型的集团公司依然属于国有是正常现象,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如何约束这些国有公司一把手的权利,避免国家财产受损,是我们的领导层在改革进程中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从区委书记到囚徒 时间:2004年11月 人物:原番禺区委书记梁柏楠 事件:梁柏楠,十几年来,历任番禺南沙开发区党委书记、番禺副县长、番禺区委书记、政协主席,可谓官场上的“不倒翁”。但随着权力的激增,其个人私欲也开始膨胀,就如同他受审时自己坦承:“我承认我是犯了错,就因平时不注重学习,导致今天这个结果”。 梁柏楠的受贿行为颇为奇特,除了与开发商搞权钱交易外,梁还收下5万“黑金”替下属保官,将番禺的一个行将被调离的局级干部成功保住,可谓“充分”运用手中权力。藐视法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名局级干部最终还是丢了乌纱帽,被法院判了刑;在2004年11月份,梁柏楠也因受贿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圈点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失去约束将会变得很可怕,梁柏楠就是这样的典型例子。因长期执掌地方大权,梁在番禺成了呼风唤雨的人物,什么事情都是他说了算。有媒体报道,就连赫赫有名的霍英东先生,都因为不肯看其脸色行事,处处受钳制,在番禺数十亿元的投资差点打了水漂,还要忍气吞声。由此可见梁柏楠在当地的“霸道”。 但梁柏楠最终的结局还是“从庙堂之上沦为阶下之囚”,他的经历再一次给那些身居要职的官员们敲响了警钟:党和人民交给你的权利一定要慎用,中央和地方惩治腐败的决心从来就没有动摇过。 巨贪四亿回国受审 时间:2004年12月 人物:“中国第二巨贪”陈氏夫妇 事件:2004年12月23日,制造了“1995年国内挪用公款第一案”的中山夫妇陈满雄、陈秋园,因被认定与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两“内鬼”相互勾结,恶意透支长城卡、挪用银行资金4.2个多亿用于豪赌,于12月23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 审判的背后,是二陈外逃泰国后整容、隐身5年的逃亡生涯;是我司法机关对他们长达7年的追逃和通缉;是中泰两国联手抓捕两人的艰辛;是二陈受到泰方审判、中方努力做工作两年终促引渡、回国受审的漫长过程。 圈点 二陈被引渡回国时,中泰之间并没有关于引渡的双边法律文件,通过我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艰苦卓绝的努力,才促使了中泰签署临时引渡协议,二陈最终回国归案。从立案侦查到开庭审理,该案历时9年,花掉大量人力物力,可见境外追逃之难。 但境外决非外逃贪官的天堂。中美之间虽然尚未缔结引渡条约,但美方仍同意将卷款外逃的原中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中国。这无疑是中美双边司法合作的一次成功,标志着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重大突破,对贪官外逃形成有力震慑。 不过,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9个国家,如何建立防范贪官外逃和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立法者亟待处理的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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