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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建艾滋病嫌犯关押场所 病人卖淫可判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经网  点击数2316  更新时间:2005-12-04 16:32:1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提起一个外号叫“胖娃”的毒犯,南岸区禁毒支队负责人就皱眉头:“我们抓过他5次,放过5次,因为这人有艾滋病。”不过,这种现象将在重庆市成为历史。

    “我市将设立艾滋病嫌犯专门关押场所。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抓紧实施。”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明树昨天在新闻发布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而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涉嫌犯罪后,该如何处置?据悉,我市曾发生过艾滋病小偷行窃被抓住后咬人的事件。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享有法外特权,对其犯罪的惩处也应当遵从这一原则。”据介绍,去年3月29日,市政府曾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依法处理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会议决定,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并尽快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完善必要的防护设施,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羁押和监管。

    去年,武汉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一个艾滋病嫌犯的关押点,此举大大地震慑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处犯罪的人。

    目前,重庆市设立艾滋病嫌犯专门关押场所的工作正在抓紧实施。

    自知患艾滋乱咬人属故意杀人

    西政刑法学专家指出:艾滋病人传播艾滋病并非无法可依,只是量刑太轻

    本报讯(记者肖玉)艾滋病人乱咬人属于故意杀人;艾滋病人卖淫、嫖娼,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在艾滋病日来临之际,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就艾滋病人传播病毒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学术探讨。昨天,记者就此独家专访了对此问题有深入研究的西政副教授马家福博士。

    传播艾滋病毒有法可依但量刑太轻

    据马博士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艾滋病人传播病毒,并非无法可依,只是量刑太轻。

    据介绍,根据去年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与可以治愈的淋病、梅毒一样,艾滋病被列入了乙类传染病。而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染)病而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那么以此来看,目前艾滋病的故意传播者最多也就判刑5年。

    艾滋病人卖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但众所周知,艾滋病人卖淫、嫖娼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性病(如淋病、梅毒)患者更为严重,所以学术界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艾滋病人卖淫、嫖娼,应该受到比普通性病患者作出此类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

    据称,学术界已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而去卖淫、嫖娼的,或者用自身携带的艾滋病毒报复社会、危害不特定人群人身安全的,都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马博士解释说:“这既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同一行为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这类行为最高应判死刑。”

    艾滋病人咬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特征

    那么艾滋病人向特定的某一个人进行袭击,如何定性?据悉,这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有学者表示,因为现行刑法没有专门、明确的罪名定罪,所以艾滋病人咬人只能“咬了白咬”。不过,持“有罪可定性”这一观点的学者占多数。

    有学者认为,艾滋病人咬人应该算故意伤害,有人甚至认为应该算故意杀人。马博士表示,他个人认为:此类行为应属故意杀人。

    为什么应属故意杀人呢?马博士解释说,在目前条件下,感染了艾滋病毒无异于等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艾滋病人还去咬人,这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不过马博士同时称,由于感染艾滋病后不会马上死亡,所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是最恰当的,因为法律规定,对未遂的量刑或处罚比既遂要轻,这样,等有一天这个病能治好了,量刑也不至于过重。

    重庆大学生非高危人群

    (记者郭刚)日前,有媒体报道,大学生和民工已成为艾滋病新的高危人群。那么我市大学生的情况如何呢?

    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新桥医院输血科藤主任告诉记者,重庆的大学生目前尚不是高危人群,高危人群主要还是吸毒者和性服务人员。藤主任同时承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感染艾滋病的几率相对于大学生来说,要大些,“因为他们不太懂得保护自己”。据藤介绍,目前在新桥医院还没有检测出一名HIV呈阳性的大学生。

    藤指出,无论是高危人群,还是普通人群,在过性生活时都要注意清洁,最好使用避孕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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