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
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要根据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特点,完善第二审程序和开庭审理方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通知》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考虑实际死刑二审开庭逐步实现
本网记者 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毕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实践证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为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内容,提出:“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考虑实际情况分两步走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实现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我们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各地的现实条件,以及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现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三至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一至两名书记员担任记录,数名法警执行押解、执庭任务。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因此,通知在确保实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规定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重点审查理由全面审查事实
二审开庭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围绕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采取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既要全面审查,又要突出重点。因此,通知提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要进一步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第二审法院的“把关”作用,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本网北京12月7日讯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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