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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最大非法经营食盐案判决[胡雄善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黄建清于判决生效次日即获释放]
作者:黄燕 陈谦  文章来源:闽北日报  点击数2859  更新时间:2005-12-10 14:45:1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本报讯 受市中级法院指定,8月14日、11月18日,光泽县法院分别对我市最大的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作出判决。除制售假冒“晶华”牌小包装日晒碘盐的林亚庭另案审理外,非法运输、销售假冒“晶华”牌小包装日晒碘盐及私盐的李明勇、李文炎、陈胜滨、黄建清均被依法判刑。
  今年4月8日,南平盐务局接到举报电话,声称光泽县有一私盐贩子向当地零售商店推销假冒“晶华”牌加碘小包装日晒盐。盐政人员经摸底调查,及时获悉私盐贩子将在9日凌晨驾车贩运私盐经过来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来舟大桥埋伏守候。
  凌晨5时,家住光泽县杭川镇的盐贩陈胜滨在来舟大桥等待接头时被当场抓获,同时查获贩运车一辆,假冒“晶华”牌加碘小包装日晒盐8.975吨。
  陈胜滨交代了其通过旧识李文炎介绍,多次在莆田涵江从林亚庭手中购买和贩销私盐、假冒“晶华”牌小包装加碘日晒盐的违法事实经过。
  在来舟铁路公安警察的大力协助下,案情又有了新的突破。根据线索,4月13日,省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城乡结合部当场抓获正在制假窝点出货的“私盐”制假贩卖者林亚庭,查获假冒“晶华”牌加碘小包装日晒盐2吨及制假工具。由于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南平盐务局于4月14日将该案移送南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还侦查掌握到莆田涵江“闽北配送中心”负责人李明炎、莆田涵江一店主李明勇,邵武市城关一渔具店的店主黄建清均参与了非法贩运食盐活动。
  黄建清是邵武市城郊镇人,2004年10月至12月期间,通过莆田人李文炎介绍,他以每吨430元的价格,先后5次向家住莆田市的林亚庭购买私盐25吨,并以每吨680元的价格销往建阳及江西资溪等地。
  李明勇是黄建清跟随林亚庭到莆田涵江提货时认识的。为提高私盐的销售量,林亚庭购买伪造的包装袋,假冒小包装“晶华”牌日晒碘盐的名义推销私盐。陈胜滨在明知林亚庭所售的是假冒“晶华”牌日晒碘盐的情况下,仍以9872.2元的价格购得8.975吨假盐,并从莆田运往邵武获利。
  为破获此次非法经营食盐案,公安干警与盐政人员四下莆田、二上江西资溪调查取证,历时1个月,公安机关将涉案的5名盐贩子全部抓捕归案,并查明该“窝点”制假贩卖食盐达40.975吨(其中假冒“晶华”牌加碘小包装日晒盐10.975吨)分别销往邵武、建阳、江西省资溪县等地,销售金额达39255元。
  8月11日,黄建清被判非法经营罪拘役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并处罚金3.4万元。11月18日,法院以同一罪名判处,李明勇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1.051万元,并处罚金2.102万元;陈胜滨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1.051万元,并处罚金2.102万元;李文炎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0.255万元,并处罚金0.745万元。除林亚庭在刑拘期间因患重大疾病保外就医,另案处理。至此,闽北这一涉案多人,集违法介绍、运输、制假、贩卖食盐大窝点被彻底捣毁。

    相关链接:黄建清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黄建清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辩护人认为,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光检刑起诉[200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清犯有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建清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较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黄建清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实际上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即被告人这种构成犯罪的违法经营食盐的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非常接近,也就是说被告人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如果再少那么几吨,就不构成犯罪。可见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比较轻微。

二、被告人黄建清非法所得极少。

被告人实施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主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其养鳗鱼的朋友代购食盐,扣除进价、运费等成本后,已经所剩无几。再者,被告人此次犯罪确实是由于对国家法律的无知、认识不足。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此节亦请法庭量刑时充分注意。

三、被告人黄建清是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自己进行法律制裁,在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也是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任何隐瞒,并表明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被告人黄建清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及暂扣款。

本律师每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都一再交代转告其家人,一定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并尽快交给司法机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负面影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亲属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艰难举债,代其向检察机关交款,高达5万元之巨,足见其认罪态度之好,悔改决心之大!

五、被告人黄建清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符合收监的法定条件。

被告人长期以来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严重疾病,曾到福州传染病医院等多家医院求治未愈,由于经济原因,一直在家服用中药汤剂治疗,今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之后,由于监所条件所限,已经80天没有服用中药,目前病情正在日益加重,如果长此以往,继续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被告人黄建清的亲属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病历、治病发票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建清病情十分严重。辩护人恳请法庭量刑时能够适当考虑这一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建清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较小,非法所得极少,主观恶性不大,是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及暂扣款,加之又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符合收监的法定条件,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黄建清罪行较轻这一事实,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采取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建清判处较轻的刑罚,以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刑事司法人性关怀的一面。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胡雄善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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