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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常态化
作者:杨维立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020  更新时间:2005-12-20 21:32:51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据《扬子晚报》12月16日报道:12月15日,镇江市京口法院在审理一起贩毒案时,不再采纳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而是首次要求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阐述事情真相。这一首开先河之举,给基层侦查人员办案的严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镇江京口的这次庭审,因为首开先河——刑侦人员出庭作证,而显得意义重大,给人的启发也很多。

    一是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标。刑侦人员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再通过交叉质证,让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听取双方证词,对证据间的关联性及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甄别,判断证据是否可信。这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很有必要。刑侦人员出庭作证也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其他证人的谎言,防止出现被告人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为理由当庭翻供,导致延期审理等情况。便于法庭及时查明事实。

    二是提高刑侦人员的执法能力。法庭其实是学习依法法律知识的鲜活课堂。出庭作证是接受法律教育,深化法律知识的一条捷径。在庭上,刑侦人员察看法官是如何采信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通过实例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平常啃书本,听法制课相比效果要好得多。庭审也是对执法行最为权威的检验。出庭作证,接受司法监督,举一反三,可检验自己平时的执法到底是否规范,是否合程序,证据是否合法充足经得起推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侦查水平。

    三是适应了现实而迫切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据2005年8月8日《中国青年报》)。这对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都有不小的负面影响。刑侦人员作为证人,带头出庭作证是现实而迫切的需要,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价值观的生动展示。这样做,就能对百姓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如果刑侦人员人人勇于作证,百姓紧随其后。假以时日,何愁不能扭转出庭率低的尴尬局面?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必须当庭讯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侦查人员,如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出庭作证义务?京口区已首开先河,令人欣慰。但要想使刑侦人员出庭作证常态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以为,充分发挥刑侦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刑侦人员的出庭率。目前尤其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从制度上抓起。将出庭作证作为一项工作任务纳入到每名侦查部门及侦查人员的硬性的考核指标之中,坚持不懈,形成风气,必定能收到成效。 

    作者来自: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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