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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迈出实质性一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点击数2284  更新时间:2005-12-25 22:29:3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要建设宪政制度,就需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而维护此种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设立违宪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今次通过的程序性文件,则初步搭建起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2月16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这意味着,中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之建立,已经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安排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宪政意味着宪法之治。为此,体现在宪法中的根本法应当被人们普遍地遵守。

    因此,要建设宪政制度,就需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而维护此种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由一个专门机构,通过合理的程序,对违犯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之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若认定其中确有违宪或违法内容,则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政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各国均已普遍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尽管其形态各异。

    中国宪法早就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001年制定之《立法法》则对提出审查请求的、审查权限、审查程序、审查机构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确定了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公民个人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据此,曾不断有人士向全国人大提请对某些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2004年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事务。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此次通过的程序性文件,则初步搭建起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根据《立法法》及《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素如下:

    第一,行使审查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审查的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则不在审查范围之内,对于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可使用修改程序。至于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及红头文件,也不在审查之列,因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其本来就有审查与撤销之权。

    第三,有权提出审查请求的有两类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则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也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第五,违宪审查的处理程序,首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由专门委员会书面要求纠正;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由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可以看出,上述制度框架已经相当完备,但如何保证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得到有效反馈?提议审查请求者与被审查法规的制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否出场、进行辩论?审查过程中如何吸取专业意见?审查过程是否公开?对于大量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甚至红头文件,相关机关若没有行使审查权,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启动审查程序?这些问题尚需逐渐明晰。

    不过,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违宪审查程序大体上可以启动了。民众普遍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动起来,有效而明智地行使这一重要权力,以确保所有法规统一于宪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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