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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火警发生交通事故 全国首例消防车肇事案审结
作者:刘敬宽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2550  更新时间:2006-03-06 20:54:4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日前,全国首例消防车交通肇事案由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中原油田消防支队队员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去年6 月30日下午1时20分,中原油田专职消防支队特勤队接到报警。消防队员单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东风135泡沫消防车和其他队员迅速出发。3分钟后,消防车行至茂名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右拐弯时,后车轮擦挂住一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13岁少年郭某,导致郭某倒在车轮下,当场被碾轧致死。

有关部门最终认定消防车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肇事司机单某被刑拘。

据中原油田专职消防支队机动安全科张科长介绍,这辆无牌照东风消防车是中原油田惟一一辆可以实施无人驾驶遥控指挥的消防车。多用于井喷等重大火灾事故处置。这部大吨位泡沫车是中原油气上市公司购置的,产权单位属于中原油气下属天然气产销总厂,中原油田专职消防支队只有使用权。因中原油气注册地点在郑州市,这辆临时归专职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使用的消防车从2002年开始使用到现在,因手续不齐全一度没能通过濮阳市交通部门的验明正身,无照行驶达4年之久。

事故发生后,濮阳市交巡警事故处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此辆正在执行救火任务的消防车虽无牌照,但承担救火任务已4年左右。而骑电动自行车的受害少年不足16岁,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如何认定责任在民警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消防车属于正常执行公务行为,在道路上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行人和其他车辆均要避让,不应负主要责任。另一种是骑电动自行车少年属未成年人,也存在违法因素,而消防车无牌照,按规定不得上路行驶,两者均有违法行为,可判定同等责任。中原油田消防部门愿意接受判定同等责任、损失全赔意见,但受害方家人拒绝此协调意见,并坚持要求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因在转弯时未注意到同向行驶的少年,没有做到确保安全的前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未成年即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犯了交通肇事罪。

考虑到被告人单某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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