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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需要“被动消极”的法官
作者:民主与法制时报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数2063  更新时间:2005-01-14 16:12:4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司法公正需要“被动消极”的法官

民主与法制时报

  海南省临高县多文镇和临城镇两农户家的母水牛均先后丢失,在寻找过程中,一头与他们丢失的母水牛特征相似的" 流浪"母水牛出现了,母水牛到底该属于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对簿公堂,法官提出双方各预交5000元人民币作为对母水牛作亲子鉴定的费用,但一方当事人因实在无力承担该费用,便输了官司,该当事人不服并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了申诉。 

  其实,法官职业的基本特点是消极、被动、中立,其所拥有的审判权利就是判断,并且司法无论怎样变革,都不能改变法官的这些特点,否则难以保证公正裁判。鉴于此,法官是不应对诉讼双方主动"提出"对母水牛作亲子鉴定的。即使诉讼双方有对母水牛作亲子鉴定意愿,也应由诉讼一方提出。而且民事诉讼证据也是不能通过强制的办法进行收集的。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为基本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进一步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参加诉讼,其诉讼请求必须是明确的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法官不是警察,无须对相关诉讼案件的不明之处进行调查,法官的职责就是在法庭上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当事人的主张,加以裁判。当事人提供多少证据,法官就应据此判断能够证明多少事实,并无义务去搞清楚事实的全部真相。

由于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只是一个居中裁判者,因此不能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有任何指导,否则即表现为对一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不公正对待,同时也就是对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保护,并将最终导致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不平等保护。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管当事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或处于什么样的认识水准,都必须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举证,否则即承担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败诉。即使当事人无过错但举证不能,亦是如此。由此方能保证法官身为裁判者在其审判过程中中立地位的公正。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这两种情形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一司法解释已将法官的主动取证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体现了司法被动性的原则,而由法官提出对母水牛作亲子鉴定的建议,则与此是相悖离的,其结果恐怕也就难以体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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