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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杨维汉 张乐 卜云彤 吕…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1502  更新时间:2006-03-12 11:16:1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铮铮话语,打开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说,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习惯于自问、自记收集证据。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时有发生,审后翻案不断出现。而且,一些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搞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2006年,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工作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把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我国一些地区已经把这项措施作为办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浙江省检察机关自1999年起就探索尝试在职务犯罪首次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2003年又推广到全部职务犯罪讯问工作中。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实行这项工作提出4条原则: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干警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用4个“有利于”分析开展这项工作的益处: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肩负着保护人权、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颇受好评。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委书记杨信代表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

来自山东省的车纯滨代表说,去年佘祥林“杀妻案”等冤假错案暴露出我们一些执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够的问题。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经验证明,讯问中采用了录音录像后,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现象减少甚至没有了。干警讯问的言语行为文明规范了,当事人心服口服了,法庭上翻供的大幅下降,庭审后翻案的也少了。一些干警还高兴地说:“录音录像证据也为我们洗了不白之冤!”

贾春旺检察长在报告中还提出,要把进一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作为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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